
(新加坡訊)到獅城當錢騾 ,11天向7名受害者接收了近30萬元的現金和黃金,大馬男子一度懷疑自己涉及非法活動而不想繼續干,卻被「老闆」告知須先繳付1萬令吉才能脫身。
大馬籍被告劉偉顏(38歲)前天承認一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法令(CDSA)的罪行,被判入獄23個月、打鞭一下和罰款250元。
根據案情,被告於2025年在一次聚會中結識一名叫段功志的男子。此後,兩人偶爾相約喝酒,被告也向對方透露自己正在找工作。
2026年初,段功志告知被告,有朋友正在招聘人手。隨後,一名被稱為「老闆」的人士通過Telegram聯繫被告,稱要聘請跑腿在新加坡為一家股票相關公司收取和遞送文件。
被告並不知道公司的名稱,也沒有主動詢問。「老闆」指,薪水將根據被告收取的文件數量計算,每月最高可賺取4000至5000令吉。
被告因身負債務而同意接下工作。他曾向「老闆」索要僱傭信但未果,最終於2月在「老闆」指示下入住新山酒店。
2月23日至3月5日期間,被告名義上是往返新馬收取和遞送文件,實際上則是前往勿洛北、巴西立、芽籠和淡濱尼等不同地點,向7名受害者收取總值29萬8554元的現金和黃金。
每次事成後,他就會在返回新山前,根據指示把錢財轉交給另一人。
被告懷疑所收取的現金和黃金與非法活動有關並打算「離職」,但「老闆」卻說,若要停工就必須繳付1萬令吉,被告無奈之下只好繼續為其效力。(人名音譯)

被告劉偉顏於今年3月12日被帶回現場助查。(檔案照)
也沒有收到所謂薪水
被告最終於3月6日落網,他也沒有收到所謂的薪水,「老闆」只是讓他從接收到的現款里抽出250元當作車馬費。
控方指出,本案涉及跨國罪案,該犯罪團伙特地派人來到獅城,以新加坡公民及居民為目標進行犯罪,因此要求法官判處被告監禁27個月、鞭打一下,並罰款(追繳非法所得)250元。
控方說,7名受害者當中有6人年齡超過50歲,且全數無法追回損失金額。
調查揭露,7名受害者是年齡介於26歲至76歲的新加坡人。他們在今年2月至4月期間,在通訊軟體上收到陌生人的來電和簡訊。詐騙分子以各種手段行騙,包括向受害者推介虛假投資項目,以及冒充政府官員和銀行職員,謊稱受害者涉嫌洗錢正接受調查,隨後指示他們與被告見面並交出現金與黃金。
其中,一名51歲婦女按指示將10條金條和一條金鍊裝入紅袋子,再放入一輛停放在文慶路一帶且未上鎖的汽車內。被告隨後於3月4日從車內取走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