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男子,年龄分别为42岁和64岁,将于2024年11月13日在法庭被控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另有两名男子,年龄分别为34岁和55岁,将于同日被控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严重伤害。
案件详情如下:
2024年9月14日,一名64岁的男性货车司机在裕廊市镇礼堂路往西海岸路方向,未在红灯前停车,导致与一辆拥有优先通行权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者受重伤。该司机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条文,即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
2024年3月11日,一名55岁男子在西门斯大道东进行变道时,其轿车与一名直行的骑车者发生碰撞。骑车者受重伤。该司机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即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致严重伤害。
2024年1月8日,一名34岁男子驾驶轿车沿宏茂桥9巷行驶时,在右转过程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者受重伤。该司机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即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致严重伤害。
2023年4月16日,一名42岁男性司机在新桥路往甘榜峇鲁路方向,未在红灯前停车,导致与另一辆拥有优先通行权的汽车发生碰撞。被撞车辆的司机以及肇事车辆内的两名乘客均受重伤。该司机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条文,即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条文,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的罪行可判处一至五年监禁,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若为第二次或屡次定罪,最高可判处二至十年监禁,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条文,驾驶时未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致严重伤害的罪行,可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第二次或屡次定罪,可处以最高10,000元罚款、最高四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交通警察部队对任何危及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驾驶行为采取严肃态度。警方呼吁所有驾驶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交通警察将继续严正执法,打击违规驾驶行为。
附件A
案件(c)中肇事车辆的损毁情况 ▼

案件(c)中受害摩托车的损毁情况 ▼

案件(d)事发后在新桥路往甘榜峇鲁路现场的照片 ▼

案件(d)中受害车辆的损毁情况 ▼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4年11月12日 下午5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