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嫌危險駕駛致重傷被起訴

2024/11/12   •   492閱
新加坡四起嚴重交通事故引發關注,涉事司機因危險駕駛致他人重傷被控。案件涵蓋闖紅燈、變道不當等違規行為,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最高可判十年監禁及吊銷駕照。警方重申嚴打危險駕駛,呼籲公眾遵守交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更多詳情與現場圖片曝光,引人深思安全駕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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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42歲和64歲,將於2024年11月13日在法庭被控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另有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34歲和55歲,將於同日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案件詳情如下:

2024年9月14日,一名64歲的男性貨車司機在裕廊市鎮禮堂路往西海岸路方向,未在紅燈前停車,導致與一輛擁有優先通行權的摩托車發生碰撞。摩托車駕駛者受重傷。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即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2024年3月11日,一名55歲男子在西門斯大道東進行變道時,其轎車與一名直行的騎車者發生碰撞。騎車者受重傷。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即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致嚴重傷害。

2024年1月8日,一名34歲男子駕駛轎車沿宏茂橋9巷行駛時,在右轉過程中與一輛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駕駛者受重傷。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即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致嚴重傷害。

2023年4月16日,一名42歲男性司機在新橋路往甘榜峇魯路方向,未在紅燈前停車,導致與另一輛擁有優先通行權的汽車發生碰撞。被撞車輛的司機以及肇事車輛內的兩名乘客均受重傷。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即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的罪行可判處一至五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若為第二次或屢次定罪,最高可判處二至十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致嚴重傷害的罪行,可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第二次或屢次定罪,可處以最高10,000元罰款、最高四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交通警察部隊對任何危及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駕駛行為採取嚴肅態度。警方呼籲所有駕駛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交通警察將繼續嚴正執法,打擊違規駕駛行為。

附件A

案件(c)中肇事車輛的損毀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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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c)中受害摩托車的損毀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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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d)事發後在新橋路往甘榜峇魯路現場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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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d)中受害車輛的損毀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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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1月12日 下午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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