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印花税(科普篇)

2024年01月16日   •   3万次阅读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本篇将大致介绍下新加坡的印花税。

印花税只适用于与(在新加坡有股票和股份登记册的公司的)股票和股份和新加坡不动产有关的文书。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抵押、信托、出租等;与股份有关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发、转让、赠予、信托、抵押等。

一.房产印花税‍‍‍‍

新加坡房产印花税主要有三种:买方印花税(Buyer's Stamp Duty,简称BSD)、卖方印花税(Seller's Stamp Duty,简称 SSD)、买方额外印花税(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简称 ABSD)。

1.买方印花税(Buyer's Stamp Duty)

BSD是根据房产的购买价格或市场价值计算的,以较高者为准。

2018 年 2 月 20 日之前,BSD 利率高达 3%。自 2018 年 2 月 20 日起,住宅和非住宅房产之间的 BSD 税率有所不同。2018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购买住宅物业的BSD税率最高为4%。自2023年2月15日起,住宅物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6%,非住宅物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5%。

2.买方额外印花税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

自2011 年 12 月 8 日起,购买住宅用房地产(包括住宅用地)除适用以上的印花税税率外,还适用于买方额外印花税(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简称 ABSD)。买方额外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为购买成交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自2023 年 4 月 27 日起,税率如下:

(1)60%,外国人购买任何住宅用房地产;

(2)65%,实体购买任何住宅用房地产;

(3)35%,住房开发商购买任何住宅用房地产;

(4)5%,新加坡永久居民购买其首套住宅用房地产;

(5)30%,新加坡永久居民购买第二套宅用房地产;

(6)35%,新加坡永久居民购买第三套及随后的住宅用房地产;

(7)20%,新加坡公民购买其第二套住宅用房地产;

(8)30%,新加坡公民购买其第三套及随后的住宅用房地产。

自2022 年 5 月 9 日起,任何将住宅财产转移至生前信托(Living Trust)的行为均须遵守与实体相同的 ABSD 利率。

3. 住宅物业卖方印花税Sellerʼs Stamp Duty for residential properties

对2017 年3 月11 日及之后购买的住宅用房地产,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后再进行出售,那么该卖方无需缴纳印花税。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内进行出售,根据置存期的不同,以销售对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4%、8%或 12%。

4. 工业产权卖方印花税Sellerʼs Stamp Duty for industrial properties

对2013 年1 月12 日及之后购买的工业产权,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后再进行出售,那么该卖方无需缴纳印花税。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内进行出售,根据置存期的不同,以销售对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5%、10%或 15%。

5. 租赁物业印花税Lease Duty

租契的印花税是根据已申报的租金或市场租金孰高者,按租契的印花税税率缴付。

6. 抵押Mortgage Duty

二.股份印花税‍‍‍‍

股份税根据购买价格或转让股份的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按购买价格或股份价值的0.2%计算。

三.什么时候缴纳印花税?‍‍‍‍‍

进行不动产或未上市股份交易的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注意确切落实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如果在新加坡签署了需缴纳印花税的文件,则必须在签署后的14天之内完成缴税;如果在海外签署了文件,则应在收到文件后的30天内完成缴税。对于未缴印花税、逾期缴税或者是缴税不足的交易,新加坡政府有权对文件实施“未缴纳印花税,晚缴纳印花税或印花税缴纳不足”处理。没有缴纳印花税的文件是不被新加坡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四.由谁承担印花税?‍‍‍‍

1. 协议条款

有责任支付印花税的一方通常会在协议中注明。

2. 印花税法

当文件的条款没有规定谁有责任支付印花税时,将按照印花税法中的规定来判定缴付印花税责任方。

五.印花税豁免‍‍‍‍

下列文件可获豁免缴付印花税:

(1)由政府签署、代表政府签署或以政府为受益人签署的任何文件(不适用于法定委员会和政府所有的公司)并且政府有责任支付该文件的印花税;

(2)任何与出售、转让、租赁或抵押在新加坡以外的财产有关的文件;

(3)任何与在新加坡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的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并且该转让文件在新加坡以外保存的股份登记册上登记;

(4)任何根据《合作社法》注册的合作社签署、代表或以合作社为受益人的文件,而该文件只与合作社的业务有关,合作社须是应当交税的责任方;

(5)根据《外汇管理法》,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让与、转让或协商任何证券的任何文件;

(6)土地征收人根据土地征收法制定的任何文件;

(7)根据《土地业权(地层)法》第125或126条提出的任何转让;

(8)任何以破产人财产或官方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文件;

(9)在2012年6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根据公共租住计划直接向HDB租用单位的租契或租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