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現行主要稅種有: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房產稅、印花稅等。本篇將大致介紹下新加坡的印花稅。
印花稅只適用於與(在新加坡有股票和股份登記冊的公司的)股票和股份和新加坡不動產有關的文書。與不動產有關的文件包括不動產的買賣、交換、抵押、信託、出租等;與股份有關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發、轉讓、贈予、信託、抵押等。
一.房產印花稅
新加坡房產印花稅主要有三種:買方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簡稱BSD)、賣方印花稅(Seller's Stamp Duty,簡稱 SSD)、買方額外印花稅(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簡稱 ABSD)。
1.買方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
BSD是根據房產的購買價格或市場價值計算的,以較高者為準。
2018 年 2 月 20 日之前,BSD 利率高達 3%。自 2018 年 2 月 20 日起,住宅和非住宅房產之間的 BSD 稅率有所不同。2018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間購買住宅物業的BSD稅率最高為4%。自2023年2月15日起,住宅物業的最高邊際稅率為6%,非住宅物業的最高邊際稅率為5%。


2.買方額外印花稅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
自2011 年 12 月 8 日起,購買住宅用房地產(包括住宅用地)除適用以上的印花稅稅率外,還適用於買方額外印花稅(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簡稱 ABSD)。買方額外印花稅的計稅基礎為購買成交價和市場價值中的較高者,自2023 年 4 月 27 日起,稅率如下:
(1)60%,外國人購買任何住宅用房地產;
(2)65%,實體購買任何住宅用房地產;
(3)35%,住房開發商購買任何住宅用房地產;
(4)5%,新加坡永久居民購買其首套住宅用房地產;
(5)30%,新加坡永久居民購買第二套宅用房地產;
(6)35%,新加坡永久居民購買第三套及隨後的住宅用房地產;
(7)20%,新加坡公民購買其第二套住宅用房地產;
(8)30%,新加坡公民購買其第三套及隨後的住宅用房地產。

自2022 年 5 月 9 日起,任何將住宅財產轉移至生前信託(Living Trust)的行為均須遵守與實體相同的 ABSD 利率。
3. 住宅物業賣方印花稅Sellerʼs Stamp Duty for residential properties
對2017 年3 月11 日及之後購買的住宅用房地產,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後再進行出售,那麼該賣方無需繳納印花稅。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內進行出售,根據置存期的不同,以銷售對價和市場價值中的較高者為計稅基礎,稅率分別為4%、8%或 12%。
4. 工業產權賣方印花稅Sellerʼs Stamp Duty for industrial properties
對2013 年1 月12 日及之後購買的工業產權,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後再進行出售,那麼該賣方無需繳納印花稅。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內進行出售,根據置存期的不同,以銷售對價和市場價值中的較高者為計稅基礎,稅率分別為5%、10%或 15%。
5. 租賃物業印花稅Lease Duty
租契的印花稅是根據已申報的租金或市場租金孰高者,按租契的印花稅稅率繳付。

6. 抵押稅Mortgage Duty

二.股份印花稅
股份稅根據購買價格或轉讓股份的市場價值(以較高者為準),按購買價格或股份價值的0.2%計算。
三.什麼時候繳納印花稅?
進行不動產或未上市股份交易的人,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應注意確切落實繳納印花稅的義務。
如果在新加坡簽署了需繳納印花稅的文件,則必須在簽署後的14天之內完成繳稅;如果在海外簽署了文件,則應在收到文件後的30天內完成繳稅。對於未繳印花稅、逾期繳稅或者是繳稅不足的交易,新加坡政府有權對文件實施「未繳納印花稅,晚繳納印花稅或印花稅繳納不足」處理。沒有繳納印花稅的文件是不被新加坡法律承認和保護的。
四.由誰承擔印花稅?
1. 協議條款
有責任支付印花稅的一方通常會在協議中註明。
2. 印花稅法
當文件的條款沒有規定誰有責任支付印花稅時,將按照印花稅法中的規定來判定繳付印花稅責任方。

五.印花稅豁免
下列文件可獲豁免繳付印花稅:
(1)由政府簽署、代表政府簽署或以政府為受益人簽署的任何文件(不適用於法定委員會和政府所有的公司)並且政府有責任支付該文件的印花稅;
(2)任何與出售、轉讓、租賃或抵押在新加坡以外的財產有關的文件;
(3)任何與在新加坡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外國公司)的股份轉讓有關的文件,並且該轉讓文件在新加坡以外保存的股份登記冊上登記;

(4)任何根據《合作社法》註冊的合作社簽署、代表或以合作社為受益人的文件,而該文件只與合作社的業務有關,合作社須是應當交稅的責任方;
(5)根據《外匯管理法》,通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讓與、轉讓或協商任何證券的任何文件;
(6)土地徵收人根據土地徵收法制定的任何文件;
(7)根據《土地業權(地層)法》第125或126條提出的任何轉讓;
(8)任何以破產人財產或官方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文件;
(9)在2012年6月1日或之後簽署的,根據公共租住計劃直接向HDB租用單位的租契或租契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