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合同须知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就任何资本市场产品的销售或购买而言,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须在订立交易后: ①向交易的另一方提供包含可能规定的信息的合同票据;或 ②促使以其名义提供该成交单据。
2.第1款不适用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通过认可交易所或海外交易所的成员进行的任何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或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的买卖交易,前提是持有人提供或与该成员安排提供,根据该交易所的规则或管理该交易所成员发行合同票据的任何成文法,向交易的另一方发送该成员就该交易发行的合同票据或合同票据副本。
3.第1款不适用于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任何销售或购买交易,如果持有人向交易的另一方提供了关于该交易的确认书,则需要声明: ①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②收到确认书的一方的姓名或名称; ③如果持有人以委托人的身份从事场外衍生品合约交易,则应提供一份如此行事的声明; ④交易订立的日期;和 ⑤场外衍生品合约的类型和名义价值。
4.持有人应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每份合同票据中包括(如适用): ①持有人在资本市场产品交易中经营业务的名称或方式,以及持有人经营业务的主要地点的地址; ②持有人是: i.作为委托人从事资本市场产品而非期货合约的交易;或 ii.在资本市场中交易作为针对其客户的期货合约的产品; 以及如此行事的声明; ③收到合同票据的一方的姓名和地址; ④交易订立的日期; ⑤就集体投资计划中的证券或单位的出售或购买而言,作为交易标的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证券或单元的数量或金额以及说明; ⑥就为杠杆式外汇交易目的而出售或购买衍生品合约或与即期外汇合约有关的交易而言,衍生品合约的数量和类型,或作为交易标的的即期外汇合约的金额(视属何情况而定); ⑦就资本市场产品的销售或购买而言,交易的单位价格、交易对价金额、持有人为交易收取的佣金的费率和金额(如有),以及与交易相关的所有印花税或其他应缴关税或税款的金额;和 ⑧就资本市场产品的销售或购买而言,如果与资本市场产品一起购买或出售的收益权的结算金额中增加或扣除金额,则应首先提及的金额和利益的性质。
5.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不迟于资本市场产品销售或购买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向交易的另一方提供交易的合同票据。
6.尽管有第5款的规定,凡根据第4款规定须包括在每份成交单据中的交易中的任何细节变得可用,或仅在第5款规定的营业日之后确定,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不迟于第4款中要求包含在每份成交单据中的信息可用或已确定的营业日的紧接下一个营业日,向交易的另一方提供交易的成交单据。
7.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5万美元的罚款,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定罪后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另处罚款5000美元。

04
无担保信贷和信贷额度
1.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 ①其任何董事(兼任其雇员的董事除外);或 ②就非持有人雇员的董事而言,指该董事的任何关连人士,该类人士本身也非持有人雇员; 授予任何无担保预付款、无担保贷款或无担保信贷额度。
2. 根据1967年《公司法》第(1)款和第162条的规定,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持有人公司的任何相关人员授予任何无担保预付款、无担保贷款或无担保信贷,其在任何时候的未偿总额超过该相关人员一年的薪酬。
3. 就第2款而言,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授予任何人购买、认购或交易任何资本市场产品的任何无担保预付款、无担保贷款或无担保信贷,用于: ①持有人的相关人员的账户; ②持有人的相关人员拥有权益的账户; ③与持有人的相关人员共同行动、在其控制下或按照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员的账户;或 ④持有人的相关人士的任何关连人士的账户,如果该关连人士本人不是持有人的相关人员,应视为持有人授予该相关人员的无担保预付款、无担保贷款或无担保信贷。
4.在本法规中,专业名词的解释如下:
①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就在经批准的交易所或海外交易所上市或报价的特定产品资产而言,是指: (a)特定产品上一个营业日在交易所交易的最后成交价格; (b)如果特定产品在前一个营业日没有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则根据(c)段的规定,特定产品在交易所的最后交易价格和最后投标价格中的较低者;或 (c) 如果在过去30天内没有在交易所进行特定产品的交易,则交易所或持有人估计并经MAS批准的特定产品的价值;
②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就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而言,是指: (a)持有人的高级职员(非其雇员的董事除外);或 (b)持有人的雇员;
③无担保预付款、无担保贷款或无担保信贷 “无担保预付款、无担保贷款或无担保信贷”包括- (a)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向其相关人员提供的任何预付款、贷款或信贷,无论是否已提取; (b)就持有人向其相关人员提供的任何预付款、贷款或信贷提供的担保而言,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都超过构成该担保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或者,如果MAS确信这些资产没有既定市场价值,则以MAS批准的估值为基础;和 (c)持有人就另一方向其相关人员提供的贷款、预付款或信贷而订立的任何担保或履约保证金,或持有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05 客户订单的优先级
1.除非下述第2款允许,否则: ①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以委托人身份或代表与持有人有关联或有联系的人的身份经营资本市场产品;或 ②该持有人的代表,代表其本人或代表与该代表有关联或有关联的人行事时,如果该持有人或代表的客户与该持有人或代表没有关联或关联,则不得参与购买或出售允许在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的有组织市场上交易的资本市场产品的交易向持有人或代表指示持有人或代表分别购买或出售同一类别的资本市场产品,而持有人或代表未遵守该指示。
2.第1款不适用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或其代表: ①如果其客户要求仅在特定条件下代表客户购买或销售资本市场产品,而他因这些条件而无法购买或销售该资本市场产品;或 ②如果交易是根据批准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的业务规则或惯例进行的,则通过该交易进行交易。
3.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10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有。

06 特定产品借贷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 ①从特定产品的所有者(在本法规中称为出借人)处借用特定产品,持有人应向出借人提供用于借用特定产品的抵押品;和 ②向任何人(在本法规中称为借款人)出借特定产品,包括属于其客户的特定产品,持有人应从借款人处获得用于出借特定产品的抵押品。
2.当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从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处借入特定产品时,第1①款不适用于该持有人。
3.就第1①和②款而言,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确保向出借人提供或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抵押品(视情况而定),在特定产品的整个借用或借出期间,其价值不低于所借用或借出的特定产品的市场价值的100%。
4.如果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根据第1款借入或借出特定产品,其应确保借入或借出的条款和条件(视情况而定)记录在符合第5款的事先书面协议中,该协议由持有人与出借人或借款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签订,视情况而定。
5.就第4款而言,书面协议应: ①说明双方签订协议的身份(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 ②就出借人向持有人或持有人向借款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借出的指明产品的所有权及权益的转让作出规定; ③规定转让持有人提供或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抵押品的所有权和权益,该抵押品的价值至少为持有人从出借人处借款或持有人借给借款人的特定产品(在本法规中称为最低抵押品)市场价值的100%(视情况而定); ④在特定产品被借用或借出的整个期间,提供以下权利: i.如果持有人从出借人处借入特定产品,则出借人对最低抵押品的权利以及持有人对借入的特定产品的权利;和 ii.在持有人将特定产品借给借款人的情况下,持有人对最低抵押品的权利以及借款人对所借特定产品的权利,包括股息支付、投票权和其他权利的处理以及处理任何公司行为的安排; ⑤就借贷费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计算程序作出规定; ⑥包括在每个营业日对借出或借入的特定产品(视情况而定)进行市场标记的要求,以及包括特定产品的所有最低抵押品和计算利润的程序; ⑦规定要求归还借出的特定产品的程序,以及处理未能由以下人士交付特定产品的情况的安排: i.持有人,如果持有人从出借人处借用特定产品;和 ii.借款人,如持有人将指明产品借给借款人; ⑧规定协议任何一方终止协议,包括该方可能承担的任何提前终止费用; ⑨说明是否有抵销债权的权利; ⑩列出违约事件以及协议各方在此类违约事件中的权利和义务;和 ⑪对管辖协议的法律及其受管辖的司法管辖区作出规定。
6.如果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从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处借款特定产品,持有人应确保借款的条款和条件记录在符合条件的事先书面协议中,该协议由持有人与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签订(视情况而定),无论持有人是否向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提供任何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品。
7.在不影响第3款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可以: ①如果其从出借人处借入特定产品,则向出借人提供除抵押品以外的资产(在本法规中称为额外资产),前提是已向出借人提供的抵押品的价值不低于向出借人提供额外资产时借入的特定产品的市场价值的100%;和 ②向借款人出借特定产品的,如果已经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抵押品的价值不低于从借款人处获取额外资产时所出借特定产品市场价值的100%,则从借款人处取得额外资产。
除此之外,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还需要遵守产品广告、交易标准、披露与包销协议有关的某些权益、一般风险披露要求、某些人的风险披露等其他商业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