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履行的职责及高级职员是否失职的判断标准,这一期,我们来看一下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遵守的商业行为有哪些。
01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名册
1.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保存英文账簿,其中包含以下内容(如适用):
①每位客户的详细信息,包括符合MAS根据法案可能发布的通知和指南的详细信息;
②任何人的姓名: i.保证结算客户账户中所欠的任何款项,持有人就该款项开展了受监管的活动; ii.谁能就客户账户的受监管活动的开展向持有人发出指示;或 iii.谁对客户的账户拥有交易权限或行使任何控制权;
③代表客户进行的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 i.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的描述和数量; ii.交易产生的价格和费用; iii.代表其进行交易的客户的姓名或名称; iv.交易对手的名称;和 v.交易日期和结算或交付日期;
④持有人借出或安排保管人借出客户特定产品的每笔交易的详情,包括: i.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和 ii.如果收到任何抵押品,则收到的抵押品的描述;
⑤为每个客户保留一份单独的记录,说明(如适用): i.按照《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16条和第26条的规定分别支付或存入信托账户和托管账户的每项资产的金额和说明,以及此类支付或存入的日期; ii.因任何资产借贷活动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每次从信托账户和托管账户转移的资产或每次转移资产的日期和数量; iii.每次从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提款的日期、金额及目的(用途); iv.从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每次处置抵押品的日期、金额及理由; v.客户是否拥有由持有人单独为该客户开设的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或与持有人的其他客户共享同一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和 vi.持有人向其存放客户任何资产的保管人的姓名或名称;
⑥非持有人财产且持有人或由持有人控制的任何代名人对其负责的每项资产的详细信息,说明由谁持有资产或资产所有权文件,以及由第三方安全保管或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34条进行抵押、押记或质押;
⑦持有人签订的每份承销和配售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如适用): i.持有人承诺承保的金额; ii.因认购不足而应付的包销金额; iii.分配给每个认购人的金额; iv.每个承配人的金额;和 v. 每个认购人或承配人(包括任何相关公司)认购的金额;
⑧持有人每项专有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如适用): i.有关资产的说明和数量; ii.交易产生的价格和费用; iii.交易日期和结算或交付日期; iv.交易对手的名称;和 v.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
⑨持有人所有收入和支出的详细信息;
⑩持有人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详细信息,如果是资产,则显示这些资产或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文件由谁持有,如果这些资产或文件由其他人持有,则显示它们是否作为贷款或预付款的担保持有;和
⑪代表持有人客户或与持有人客户签订的任何场外衍生品合同相关的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 i.场外衍生品合约的执行价格; ii.就该项交易而支付的费用或佣金及其他开支;和 iii.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与交易有关的保证金要求。

2.持有人还应保存英文账簿,其中包含以下文件(如适用):
①对于每位客户,授权持有人或其代表全权经营客户账户的每份授权书或其他文件;
②持有人与其客户签订的每份书面协议或其副本;
③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18A或27A条向客户作出的每项披露;
④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47DA(1)(b)条收到的每一份客户确认书;
⑤与客户在持有人处开立任何交易账户以进行场外衍生品合约交易有关的每份文件;
⑥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47E(1)(b)条收到的每一份客户确认书,均须采用表格13;
⑦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47E(2)条收到的每一份客户确认书,均须采用表格14;
⑧每一份确认从客户处收到资产的声明,指明资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人;
⑨在持有人的业务过程中准备或收到的每份订单,无论是已填写、未填写、修改或取消的订单;
⑩持有人向任何现有或潜在客户分发的每份报告、信件、通告、备忘录、出版物、广告和其他文献或建议,说明发布日期;
⑪持有人在业务过程中准备或收到的每份报告、报表、提交材料、信件、日志、分类帐、发票和其他记录、数据或备忘录;
⑫购买或出售任何资本市场产品的每笔交易的书面确认书,以及与此类交易有关的每份购买和销售合同票据和对账单,属于以下任何一方参与的交易: i.持有人; ii.除非持有人是第iii款所述的持有人,否则,如果该交易是该执行董事的个人交易,则为该持有人的执行董事;和 iii.如果持有人是总部位于新加坡以外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则直接参与其运营和业务的持有人的执行董事,如果该交易是该执行董事的个人交易;
⑬由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或客户代理人准备的第1 ③款所述每笔交易的书面确认书,以及由持有人作为客户的委托人或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准备的此类交易的每份买卖合同单据和账户报表,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获得许可;和
⑭就持有人达成的每项承销和配售交易而言,说明向每个认购人或承配人(视情况而定)分配依据的文件。

3.除下文第4款另有规定外,经营资本市场产品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须:
①在收到客户对资本市场产品的订单后(该产品是集体投资计划中未在有组织市场上报价的证券和单位),或收到该订单的任何修改或取消后,尽快准备并保存书面记录: i.订单中客户指示的细节; ii.收到订单、修改或取消的日期;和 iii.如有关订单、修改或取消的指示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交易平台发出的,则为接收该指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
②在①段所述订单执行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准备并保存交易细节的书面记录,包括: i.订单的执行日期;和 ii.其后对该订单作出的任何更改;
③在收到客户对资本市场产品(集体投资计划中未在有组织市场报价的证券和单位除外)的订单后,或在收到此类订单的任何修改或取消后,尽快准备并保存书面记录: i.订单中客户指示的细节; ii.收到订单、修改或取消的日期和时间; iii.如有关命令、修改或取消的指示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交易平台发出的,则为接收该指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和 iv.该订单、修改或取消已转交有组织市场的成员或该有组织市场的交易大厅的,则为传送该订单、修改或取消的日期及时间;
④在③段所述订单执行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准备并保存交易细节的书面记录,包括: i.执行订单的日期和时间;和 ii.其后对该订单作出的任何更改。

4.如有以下情况,则上述第3款不适用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该牌照是就认可交易所指明的套利者或做市商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而经营属期货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①套利者或做市商(视情况而定)已事先书面同意持有人不按照第3款的要求准备和保存记录;
②交易在交易大厅执行;和 ③交易是根据经批准的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或惯例进行的。

5.在本法规中,专有名词的解释如下:
①套利者 “套利者”是指: (a)获认可交易所委任、批准或注册为该认可交易所所指明的期货合约的套利人;和 (b)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购买或出售经批准交易所指明的任何期货合约,同时在尽可能接近实际的同一时间在另一个市场抵销出售或购买相同或同等合约,以利用两个市场的价格差异。
②做市商 “做市商”是指: (a)获认可交易所就其指明的期货合约委任、批准或注册的庄家; (b)为其个人账户而进行由认可交易所指明的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 (c)定期公布经批准交易所指定的期货合约的真实竞争性买卖报价;和 (d)就认可交易所指明的期货合约而言,他已准备好、愿意及有能力按其报价与其他人进行交易。

02 向客户提供账户报表(对账单)
1.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每月向每位客户提供一份包含下文第2款所述详情的账目报表。
2.在以下情况下,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持有人: ①自最后一份账目报表编制之日起,上述任何细节均无变化;或 ②客户是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持有人的关联公司,并且: i.持有人已以存储在电子设施上的电子记录的形式向客户实时提供这些详细信息,且客户已同意以这种方式向其提供这些详细内容;或 ii.客户已书面要求不每月从持有人处收到该对账单。
3.尽管有上述第2款的规定,如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收到客户要求提供上述第1款所述的账目报表,则持有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客户提供该报表。
4.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账目报表应在适用的情况下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①购买或出售客户订立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证券或单位的交易以及订立交易的价格;
②客户订立的衍生品合约清单和客户为杠杆式外汇交易而订立的尚未清算的即期外汇合约的清单,该等合约的收购价格,以及客户在所有标明市场的合约中的未实现净利润或损失;
③持有人为客户保管的每项资产的状态,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33条存放在第三方的用于出借特定产品或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34条作为抵押品持有的任何资产;
④客户每项资产的变动,变动的日期和原因,以及所涉及的资产金额;
⑤《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第15(2)条所指的客户账户上收到的资金的变动和余额;和 ⑥在月度报表期间,客户账户中所有财务费用和信贷的详细账目,除非持有人向客户开具的任何合同票据或税务发票中已包含财务费用和贷款的详细账目。
5.除第6、7和8款另有规定外,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应在每个日历年的每个季度末向每位客户提供一份账目报表,其中包含:客户的资产、客户的衍生品合约和客户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合约未平仓且未平仓的客户截至该日末的现金余额(如有)四分之一。
6.在以下情况下,第5款不适用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
①该等详情已由持有人按照第1款就该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向客户提供;或 ②持有人凭借第2②款的适用而获豁免遵从第1款的规定。
7. 第1款和第5款不适用于作为经批准的清算所成员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前提是这些段落中提到的账户报表是由经批准的结算所或《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 》第81SF条所指的存管机构提供给客户的。
8.果持有人就其客户在资本市场产品中的交易和头寸在持有人的记录和客户记录之间进行定期对账,则第4款和第5款不适用于所有客户都是机构投资者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
9.在本法规中:
①衍生产品合同未被清算,如果: i.衍生品合同未与任何其他交易相抵销; ii.该衍生工具合约的任何标的物尚未交付; iii.衍生品合同未按照有组织市场或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或惯例进行结算;和 iv.衍生品合约未被现金商品取代;和
②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合约在以下情况下未被清算: i.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合同未与任何其他交易相抵销; ii.为杠杆式外汇交易目的而订立的即期外汇合约的货币尚未交付; iii.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合约未按照有组织市场或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或惯例进行结算;和 iv.为杠杆式外汇交易目的而订立的即期外汇合约并没有以期货合约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