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們為大家介紹了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應履行的職責及高級職員是否失職的判斷標準,這一期,我們來看一下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應遵守的商業行為有哪些。
01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名冊
1.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應保存英文帳簿,其中包含以下內容(如適用):
①每位客戶的詳細信息,包括符合MAS根據法案可能發布的通知和指南的詳細信息;
②任何人的姓名: i.保證結算客戶帳戶中所欠的任何款項,持有人就該款項開展了受監管的活動; ii.誰能就客戶帳戶的受監管活動的開展向持有人發出指示;或 iii.誰對客戶的帳戶擁有交易權限或行使任何控制權;
③代表客戶進行的每筆交易的詳細信息,包括: i.作為交易標的的資產的描述和數量; ii.交易產生的價格和費用; iii.代表其進行交易的客戶的姓名或名稱; iv.交易對手的名稱;和 v.交易日期和結算或交付日期;
④持有人借出或安排保管人借出客戶特定產品的每筆交易的詳情,包括: i.交易的條款和條件;和 ii.如果收到任何抵押品,則收到的抵押品的描述;
⑤為每個客戶保留一份單獨的記錄,說明(如適用): i.按照《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16條和第26條的規定分別支付或存入信託帳戶和託管帳戶的每項資產的金額和說明,以及此類支付或存入的日期; ii.因任何資產借貸活動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每次從信託帳戶和託管帳戶轉移的資產或每次轉移資產的日期和數量; iii.每次從信託帳戶或託管帳戶提款的日期、金額及目的(用途); iv.從信託帳戶或託管帳戶每次處置抵押品的日期、金額及理由; v.客戶是否擁有由持有人單獨為該客戶開設的信託帳戶或託管帳戶,或與持有人的其他客戶共享同一信託帳戶或託管帳戶;和 vi.持有人向其存放客戶任何資產的保管人的姓名或名稱;
⑥非持有人財產且持有人或由持有人控制的任何代名人對其負責的每項資產的詳細信息,說明由誰持有資產或資產所有權文件,以及由第三方安全保管或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34條進行抵押、押記或質押;
⑦持有人簽訂的每份承銷和配售交易的詳細信息,包括(如適用): i.持有人承諾承保的金額; ii.因認購不足而應付的包銷金額; iii.分配給每個認購人的金額; iv.每個承配人的金額;和 v. 每個認購人或承配人(包括任何相關公司)認購的金額;
⑧持有人每項專有交易的詳細信息,包括(如適用): i.有關資產的說明和數量; ii.交易產生的價格和費用; iii.交易日期和結算或交付日期; iv.交易對手的名稱;和 v.已實現或未實現的收益或損失;
⑨持有人所有收入和支出的詳細信息;
⑩持有人的所有資產和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詳細信息,如果是資產,則顯示這些資產或這些資產的所有權文件由誰持有,如果這些資產或文件由其他人持有,則顯示它們是否作為貸款或預付款的擔保持有;和
⑪代表持有人客戶或與持有人客戶簽訂的任何場外衍生品合同相關的每筆交易的詳細信息,包括: i.場外衍生品合約的執行價格; ii.就該項交易而支付的費用或佣金及其他開支;和 iii.交易的條款和條件,包括與交易有關的保證金要求。

2.持有人還應保存英文帳簿,其中包含以下文件(如適用):
①對於每位客戶,授權持有人或其代表全權經營客戶帳戶的每份授權書或其他文件;
②持有人與其客戶簽訂的每份書面協議或其副本;
③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18A或27A條向客戶作出的每項披露;
④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47DA(1)(b)條收到的每一份客戶確認書;
⑤與客戶在持有人處開立任何交易帳戶以進行場外衍生品合約交易有關的每份文件;
⑥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47E(1)(b)條收到的每一份客戶確認書,均須採用表格13;
⑦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47E(2)條收到的每一份客戶確認書,均須採用表格14;
⑧每一份確認從客戶處收到資產的聲明,指明資產登記在其名下的人;
⑨在持有人的業務過程中準備或收到的每份訂單,無論是已填寫、未填寫、修改或取消的訂單;
⑩持有人向任何現有或潛在客戶分發的每份報告、信件、通告、備忘錄、出版物、廣告和其他文獻或建議,說明發布日期;
⑪持有人在業務過程中準備或收到的每份報告、報表、提交材料、信件、日誌、分類帳、發票和其他記錄、數據或備忘錄;
⑫購買或出售任何資本市場產品的每筆交易的書面確認書,以及與此類交易有關的每份購買和銷售合同票據和對帳單,屬於以下任何一方參與的交易: i.持有人; ii.除非持有人是第iii款所述的持有人,否則,如果該交易是該執行董事的個人交易,則為該持有人的執行董事;和 iii.如果持有人是總部位於新加坡以外的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則直接參與其運營和業務的持有人的執行董事,如果該交易是該執行董事的個人交易;
⑬由持有人作為委託人或客戶代理人準備的第1 ③款所述每筆交易的書面確認書,以及由持有人作為客戶的委託人或代理人(視情況而定)準備的此類交易的每份買賣合同單據和帳戶報表,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獲得許可;和
⑭就持有人達成的每項承銷和配售交易而言,說明向每個認購人或承配人(視情況而定)分配依據的文件。

3.除下文第4款另有規定外,經營資本市場產品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須:
①在收到客戶對資本市場產品的訂單後(該產品是集體投資計劃中未在有組織市場上報價的證券和單位),或收到該訂單的任何修改或取消後,儘快準備並保存書面記錄: i.訂單中客戶指示的細節; ii.收到訂單、修改或取消的日期;和 iii.如有關訂單、修改或取消的指示是通過基於網際網路的交易平台發出的,則為接收該指示的網際網路協議地址;
②在①段所述訂單執行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準備並保存交易細節的書面記錄,包括: i.訂單的執行日期;和 ii.其後對該訂單作出的任何更改;
③在收到客戶對資本市場產品(集體投資計劃中未在有組織市場報價的證券和單位除外)的訂單後,或在收到此類訂單的任何修改或取消後,儘快準備並保存書面記錄: i.訂單中客戶指示的細節; ii.收到訂單、修改或取消的日期和時間; iii.如有關命令、修改或取消的指示是通過基於網際網路的交易平台發出的,則為接收該指示的網際網路協議地址;和 iv.該訂單、修改或取消已轉交有組織市場的成員或該有組織市場的交易大廳的,則為傳送該訂單、修改或取消的日期及時間;
④在③段所述訂單執行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準備並保存交易細節的書面記錄,包括: i.執行訂單的日期和時間;和 ii.其後對該訂單作出的任何更改。

4.如有以下情況,則上述第3款不適用於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持有人,該牌照是就認可交易所指明的套利者或做市商買賣期貨合約的交易而經營屬期貨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①套利者或做市商(視情況而定)已事先書面同意持有人不按照第3款的要求準備和保存記錄;
②交易在交易大廳執行;和 ③交易是根據經批准的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或慣例進行的。

5.在本法規中,專有名詞的解釋如下:
①套利者 「套利者」是指: (a)獲認可交易所委任、批准或註冊為該認可交易所所指明的期貨合約的套利人;和 (b)在一個有組織的市場購買或出售經批准交易所指明的任何期貨合約,同時在儘可能接近實際的同一時間在另一個市場抵銷出售或購買相同或同等合約,以利用兩個市場的價格差異。
②做市商 「做市商」是指: (a)獲認可交易所就其指明的期貨合約委任、批准或註冊的莊家; (b)為其個人帳戶而進行由認可交易所指明的期貨合約的買賣交易; (c)定期公布經批准交易所指定的期貨合約的真實競爭性買賣報價;和 (d)就認可交易所指明的期貨合約而言,他已準備好、願意及有能力按其報價與其他人進行交易。

02 向客戶提供帳戶報表(對帳單)
1.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應每月向每位客戶提供一份包含下文第2款所述詳情的帳目報表。
2.在以下情況下,上述第1款不適用於持有人: ①自最後一份帳目報表編制之日起,上述任何細節均無變化;或 ②客戶是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持有人的關聯公司,並且: i.持有人已以存儲在電子設施上的電子記錄的形式向客戶實時提供這些詳細信息,且客戶已同意以這種方式向其提供這些詳細內容;或 ii.客戶已書面要求不每月從持有人處收到該對帳單。
3.儘管有上述第2款的規定,如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收到客戶要求提供上述第1款所述的帳目報表,則持有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向客戶提供該報表。
4.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帳目報表應在適用的情況下包含以下詳細信息:
①購買或出售客戶訂立的集體投資計劃中的證券或單位的交易以及訂立交易的價格;
②客戶訂立的衍生品合約清單和客戶為槓桿式外匯交易而訂立的尚未清算的即期外匯合約的清單,該等合約的收購價格,以及客戶在所有標明市場的合約中的未實現凈利潤或損失;
③持有人為客戶保管的每項資產的狀態,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33條存放在第三方的用於出借特定產品或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34條作為抵押品持有的任何資產;
④客戶每項資產的變動,變動的日期和原因,以及所涉及的資產金額;
⑤《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15(2)條所指的客戶帳戶上收到的資金的變動和餘額;和 ⑥在月度報表期間,客戶帳戶中所有財務費用和信貸的詳細帳目,除非持有人向客戶開具的任何合同票據或稅務發票中已包含財務費用和貸款的詳細帳目。
5.除第6、7和8款另有規定外,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應在每個日曆年的每個季度末向每位客戶提供一份帳目報表,其中包含:客戶的資產、客戶的衍生品合約和客戶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未平倉且未平倉的客戶截至該日末的現金餘額(如有)四分之一。
6.在以下情況下,第5款不適用於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
①該等詳情已由持有人按照第1款就該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向客戶提供;或 ②持有人憑藉第2②款的適用而獲豁免遵從第1款的規定。
7. 第1款和第5款不適用於作為經批准的清算所成員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前提是這些段落中提到的帳戶報表是由經批准的結算所或《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 》第81SF條所指的存管機構提供給客戶的。
8.果持有人就其客戶在資本市場產品中的交易和頭寸在持有人的記錄和客戶記錄之間進行定期對帳,則第4款和第5款不適用於所有客戶都是機構投資者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
9.在本法規中:
①衍生產品合同未被清算,如果: i.衍生品合同未與任何其他交易相抵銷; ii.該衍生工具合約的任何標的物尚未交付; iii.衍生品合同未按照有組織市場或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或慣例進行結算;和 iv.衍生品合約未被現金商品取代;和
②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在以下情況下未被清算: i.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同未與任何其他交易相抵銷; ii.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目的而訂立的即期外匯合約的貨幣尚未交付; iii.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未按照有組織市場或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或慣例進行結算;和 iv.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目的而訂立的即期外匯合約並沒有以期貨合約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