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方面,华人的思想体系是建立在儒家这种世俗化信仰之上,而不是任何一种形而上的宗教。因此对民众实施教化的往往不是牧师和僧侣,而是官员和政府认可的知识分子。自古以来,公权力对人民生活的介入就是全面而深入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尝尝被形容以父子。然而在欧美国家,一般讲到Father都是上帝或神父——背后是宗教而不是政权。另一方面,中文里“国家”这个词在英语中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同义词的。中华文明的国家是“国”与“家”的结合。这里面有公,也有私,有大也有小。然而反观英语,state和nation都是宏观的国家政府或者民族国家的概念。最接近的或许是country,但是里面是表示国家有田野和农村的土地,并没涉及家庭或个人概念。正因如此,亚洲儒家文明圈有着和欧美基督文明圈截然不同的政治基因。
结合上述两点,深受中国文明熏陶的李光耀,在不知不觉中也形成了一个观念:他作为新加坡这个国家的“国父”,有责任对新加坡人民的行为和道德进行教育指导。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新加坡对于民众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制订的非常细致和严格。甚至于嚼口香糖、能不能在酒吧跳艳舞、能不能吃中草药等都被写进了法律。李光耀在这方面的管理原则,继承的是中国法家严刑峻法的传统。1966年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然而,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以维护市容为目的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将鞭刑范围进一步扩大,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国所罕见 。这是在别的英联邦曾经殖民过的地区所无法想像的。因为在欧洲,世俗生活的管理归于国王,人们的道德与行为规范则由上帝指引。同时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泾渭分明,互不干涉。这种分权自治、自由独立的内在特质是贯穿于欧美社会的方方面面的。
因此如果让我用尽可能简练的语言来总结新加坡这个国家的话,那么它的特点应如下所述:这是一个在东方传统文明内核的基础上以西方现代科学、政治制度与商业文明为工具而建立的这么一个国家。它看起来似乎是一个西方现代社会,但是在这层表皮下却有着与其外在迥然不同的东方灵魂。
我不想模仿西方人。但是我希望赶上他们的物质和科学成就,也希望吸取和学习他们组织社会的方法,因为这会带来进步。不过我不能接受他们的文化或生活方式比我们优越的说法。
————李光耀谈东西方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