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方面,華人的思想體系是建立在儒家這種世俗化信仰之上,而不是任何一種形而上的宗教。因此對民眾實施教化的往往不是牧師和僧侶,而是官員和政府認可的知識分子。自古以來,公權力對人民生活的介入就是全面而深入的。君主與臣民的關係嘗嘗被形容以父子。然而在歐美國家,一般講到Father都是上帝或神父——背後是宗教而不是政權。另一方面,中文裡「國家」這個詞在英語中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同義詞的。中華文明的國家是「國」與「家」的結合。這裡面有公,也有私,有大也有小。然而反觀英語,state和nation都是宏觀的國家政府或者民族國家的概念。最接近的或許是country,但是裡面是表示國家有田野和農村的土地,並沒涉及家庭或個人概念。正因如此,亞洲儒家文明圈有著和歐美基督文明圈截然不同的政治基因。
結合上述兩點,深受中國文明薰陶的李光耀,在不知不覺中也形成了一個觀念:他作為新加坡這個國家的「國父」,有責任對新加坡人民的行為和道德進行教育指導。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新加坡對於民眾日常生活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制訂的非常細緻和嚴格。甚至於嚼口香糖、能不能在酒吧跳艷舞、能不能吃中草藥等都被寫進了法律。李光耀在這方面的管理原則,繼承的是中國法家嚴刑峻法的傳統。1966年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然而,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來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將鞭刑範圍進一步擴大,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國所罕見 。這是在別的大英國協曾經殖民過的地區所無法想像的。因為在歐洲,世俗生活的管理歸於國王,人們的道德與行為規範則由上帝指引。同時私人生活與公共生活涇渭分明,互不干涉。這種分權自治、自由獨立的內在特質是貫穿於歐美社會的方方面面的。
因此如果讓我用儘可能簡練的語言來總結新加坡這個國家的話,那麼它的特點應如下所述:這是一個在東方傳統文明內核的基礎上以西方現代科學、政治制度與商業文明為工具而建立的這麼一個國家。它看起來似乎是一個西方現代社會,但是在這層表皮下卻有著與其外在迥然不同的東方靈魂。
我不想模仿西方人。但是我希望趕上他們的物質和科學成就,也希望吸取和學習他們組織社會的方法,因為這會帶來進步。不過我不能接受他們的文化或生活方式比我們優越的說法。
————李光耀談東西方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