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是无形的,根据《刑事法典》的定义,擅自使用公共场所的电源虽不构成偷窃,但却抵触电力法令。
雷·路易律师(Ray Louis律师事务所)指出,国家法院的判刑资料和研究库(Sentencing Information & Research Repository)显示,从2001年至今,因触犯电力法令第87条文而被提控的人均被判罚款。
此外,对电表动手脚也会抵触这项条文,若罪名成立,可面临最高5万元罚款或被判坐牢最长五年,或两者兼施。随着有关修订条文今年5月生效,违例者也将面对额外罚款,款额是所盗取电力价值的三倍。
根据案件性质,过去近20年被提控的18人,个别被处以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公用事业法令、煤气法令和电信法令也有类似对付偷用服务的条文。

偷用同属无形的无线网络和个人数据,则分别属于滥用电脑法令和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监管的范围,违例者可面对罚款或监禁。
2007年,一名17岁男生因蹭用邻居的无线网络,被判接受18个月的缓刑监视,他的父母也答应负起监督责任,确保他在缓刑期间不得使用电脑,严格遵守缓刑监视规定。
至于个人数据,雷·路易说,如果有人使用偷来的个人数据来冒充对方的身份,将犯下欺骗罪。
犯案者身份构成不同罪行
除了无形“赃物”的不同,偷窃行为也会因犯案者的身份,构成不一样的罪行,刑罚也可能更重。
许斌汉律师(Populus Law律师事务所)说,如果犯案者与受害者之间先前存在雇佣关系,刑罚会变得更重,因为这涉及到犯案者违背雇主对他的信任。

许斌汉:雇员偷雇主东西,刑罚会更重,因为这涉及犯案者违背雇主对他的信任。 (受访者提供)
刑事法典中就有另一条偷窃罪,专门对付偷雇主东西的犯案者,即监守自盗,可判监禁最长七年,刑罚要比一般偷窃罪的最高刑罚(三年监禁)来得重。
根据判例,女佣偷窃雇主财物,必须被判处阻慑性刑罚。2011年,备受雇主信任的一名印度籍女佣,趁雇主一家出国旅游,一天内偷走总值40万余元财物,然后逃回印度。
事隔四个月后,这名女佣重返新加坡找工作,在入境时被逮捕。最终,她被判坐牢50个月。
另一方面,挪用公司资金虽然也是一种偷窃行为,但是公司员工、高层或董事会被控失信。
今年7月下判的一起失信案中,新联赛后港联队一名25岁女行政助理被指挪用足球俱乐部约27万8000元。法官判这名马来西亚籍女子监禁两年。
何谓偷窃?
根据刑事法典第378条文,偷窃罪有三大重要元素——不诚实意图、可移动财物,以及未经同意拿取。
不诚实意图是指犯案者有意图造成受害者蒙受不当损失,自己也从中获得不当收益。
所谓可移动财物必须是有形体,并且不是固定在地上的。失物也可能本来是不能移动的,但是犯案者使它变得可移动。

换句话说,移走挡住财物的障碍物,或是切断财物与某些东西的连接,即使只是暂时移动物品,都足以构成偷窃行为。
除了固定物件,如钥匙、钱包和珠宝,可移动财物也包括动物。因此,如果犯案者故意把某人的狗引出家门,以意图剥夺他养狗的权利,那也可被视为偷窃行为。
最后,物主的同意可以是明示或暗示。如果物主明确允许某人移动物品,那该行为不能被视为偷窃。
扒窃刑罚较为严重
默许情况的问题比较复杂。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特别征得物主的同意是很平常,且不违法的。
例如,商店里购物的顾客可以在店内移动货物,尽管这些货物仍属于店家。
许斌汉强调,扒窃一般被视为偷窃罪中刑罚较重的犯案手法。

根据过往案件,法庭对扒手都判处严厉的惩罚,尤其当扒手在乌节路等有大量游客聚集的地方下手时。
许斌汉说:“法庭的理由是,扒窃从本质而言是极难侦查和提控的,扒手若渗透观光景点,将损害我国旅游业的声誉。”
将无人物品占为己有也算偷
刑事盗用罪
捡到别人遗失的财物并占为己有,可能会犯下刑事盗用罪(criminal misappropriation)。刑事盗用和偷窃的区别在于,犯案者在发现财物时,是否存有不诚实意图而拿走财物。
如果是偷窃,犯案者从一开始就存有偷走他人财物的不良意图。换作是刑事盗用,犯案者一开始并没有不良意图;相反的,他一开始立场中立,之后在处理失物时才产生占为己有的想法。

因此,发现财物者只要可以推断出物品必定有主人,就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寻找和通知失主,并且只能合理保留财物一段时间,供失主索取,否则可能犯下刑事盗用罪。一名40岁马国男子2011年在金沙赌场的地上捡到一个钱包,并把钱包带到厕所去。
他被指把钱包内的150元现金占为己有,并把钱包和里头的证件丢掉,钱包没有被寻回。
男子后来被判有罪,罚款2000元。
高庭法官庄泓翔在驳回有关上诉申请的判词中说,捡起钱包是中立的行为,但被告把里头的钱拿走,就是有不良意图。
他建议,捡到失物者应把失物交给警方,因为这是最好和最实际的做法,这履行了个人找出失主的责任,避免刑事罪责。
不消费主义也会触法
不消费主义的概念源自经济大萧条时期的美国,当时一些发达国家的人对于周遭的现代生活方式持完全否定和抵制的态度,以拾荒、分享物资、不购物、不工作、居住在废弃空屋中等方式生存,后来也成为一些环保主义者信奉的教条。
反之,如果物品被遗弃,一般可以安全地假设,拿走物品不会涉及偷窃或刑事盗用,这是因为弃物不属任何人所有。
不过,环境公共卫生法令规定,公共垃圾设施以及环境局人员、承包商或代理收集到的弃物,即垃圾,都属于环境局。因此,在垃圾堆中觅食和取走任何东西,可以被视作对环境局的偷窃行为。

雷·路易:任何人在垃圾堆“寻宝”前,应先征得相关人士的同意,免得不小心犯法。(档案照)
雷·路易补充说,由于各种政策考量,我国有关弃物的法律尚未有明确的定论。
例如,如果法律不管丢弃物品者是有意或无意,一律当作他不再拥有该财物的任何权利,这会成问题。环境公共卫生法令也禁止人们在垃圾桶、垃圾中心或垃圾车乱翻。一旦罪名成立,可能根据他们是否是重犯者,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雷·路易建议不消费主义者在翻找垃圾堆之前,先征得店主和员工的同意,确保双方之间没有误会。
记者:苏文琪
制图:李利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