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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問自取就是偷?偷竊還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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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是無形的,根據《刑事法典》的定義,擅自使用公共場所的電源雖不構成偷竊,但卻牴觸電力法令。

雷·路易律師(Ray Louis律師事務所)指出,國家法院的判刑資料和研究庫(Sentencing Information & Research Repository)顯示,從2001年至今,因觸犯電力法令第87條文而被提控的人均被判罰款。

此外,對電錶動手腳也會牴觸這項條文,若罪名成立,可面臨最高5萬元罰款或被判坐牢最長五年,或兩者兼施。隨著有關修訂條文今年5月生效,違例者也將面對額外罰款,款額是所盜取電力價值的三倍。

根據案件性質,過去近20年被提控的18人,個別被處以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罰金。

公用事業法令、煤氣法令和電信法令也有類似對付偷用服務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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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同屬無形的無線網絡和個人數據,則分別屬於濫用電腦法令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監管的範圍,違例者可面對罰款或監禁。

2007年,一名17歲男生因蹭用鄰居的無線網絡,被判接受18個月的緩刑監視,他的父母也答應負起監督責任,確保他在緩刑期間不得使用電腦,嚴格遵守緩刑監視規定。

至於個人數據,雷·路易說,如果有人使用偷來的個人數據來冒充對方的身份,將犯下欺騙罪。

犯案者身份構成不同罪行

除了無形「贓物」的不同,偷竊行為也會因犯案者的身份,構成不一樣的罪行,刑罰也可能更重。

許斌漢律師(Populus Law律師事務所)說,如果犯案者與受害者之間先前存在僱傭關係,刑罰會變得更重,因為這涉及到犯案者違背僱主對他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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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斌漢:雇員偷僱主東西,刑罰會更重,因為這涉及犯案者違背僱主對他的信任。 (受訪者提供)

刑事法典中就有另一條偷竊罪,專門對付偷僱主東西的犯案者,即監守自盜,可判監禁最長七年,刑罰要比一般偷竊罪的最高刑罰(三年監禁)來得重。

根據判例,女傭偷竊僱主財物,必須被判處阻懾性刑罰。2011年,備受僱主信任的一名印度籍女傭,趁僱主一家出國旅遊,一天內偷走總值40萬餘元財物,然後逃回印度。

事隔四個月後,這名女傭重返新加坡找工作,在入境時被逮捕。最終,她被判坐牢50個月。

另一方面,挪用公司資金雖然也是一種偷竊行為,但是公司員工、高層或董事會被控失信。

今年7月下判的一起失信案中,新聯賽後港聯隊一名25歲女行政助理被指挪用足球俱樂部約27萬8000元。法官判這名馬來西亞籍女子監禁兩年。

何謂偷竊?

根據刑事法典第378條文,偷竊罪有三大重要元素——不誠實意圖、可移動財物,以及未經同意拿取。

不誠實意圖是指犯案者有意圖造成受害者蒙受不當損失,自己也從中獲得不當收益。

所謂可移動財物必須是有形體,並且不是固定在地上的。失物也可能本來是不能移動的,但是犯案者使它變得可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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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移走擋住財物的障礙物,或是切斷財物與某些東西的連接,即使只是暫時移動物品,都足以構成偷竊行為。

除了固定物件,如鑰匙、錢包和珠寶,可移動財物也包括動物。因此,如果犯案者故意把某人的狗引出家門,以意圖剝奪他養狗的權利,那也可被視為偷竊行為。

最後,物主的同意可以是明示或暗示。如果物主明確允許某人移動物品,那該行為不能被視為偷竊。

扒竊刑罰較為嚴重

默許情況的問題比較複雜。在某些情況下,沒有特別徵得物主的同意是很平常,且不違法的。

例如,商店裡購物的顧客可以在店內移動貨物,儘管這些貨物仍屬於店家。

許斌漢強調,扒竊一般被視為偷竊罪中刑罰較重的犯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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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過往案件,法庭對扒手都判處嚴厲的懲罰,尤其當扒手在烏節路等有大量遊客聚集的地方下手時。

許斌漢說:「法庭的理由是,扒竊從本質而言是極難偵查和提控的,扒手若滲透觀光景點,將損害我國旅遊業的聲譽。」

將無人物品占為己有也算偷

刑事盜用罪

撿到別人遺失的財物並占為己有,可能會犯下刑事盜用罪(criminal misappropriation)。刑事盜用和偷竊的區別在於,犯案者在發現財物時,是否存有不誠實意圖而拿走財物。

如果是偷竊,犯案者從一開始就存有偷走他人財物的不良意圖。換作是刑事盜用,犯案者一開始並沒有不良意圖;相反的,他一開始立場中立,之後在處理失物時才產生占為己有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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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發現財物者只要可以推斷出物品必定有主人,就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尋找和通知失主,並且只能合理保留財物一段時間,供失主索取,否則可能犯下刑事盜用罪。一名40歲馬國男子2011年在金沙賭場的地上撿到一個錢包,並把錢包帶到廁所去。

他被指把錢包內的150元現金占為己有,並把錢包和裡頭的證件丟掉,錢包沒有被尋回。

男子後來被判有罪,罰款2000元。

高庭法官莊泓翔在駁回有關上訴申請的判詞中說,撿起錢包是中立的行為,但被告把裡頭的錢拿走,就是有不良意圖。

他建議,撿到失物者應把失物交給警方,因為這是最好和最實際的做法,這履行了個人找出失主的責任,避免刑事罪責。

不消費主義也會觸法

不消費主義的概念源自經濟大蕭條時期的美國,當時一些已開發國家的人對於周遭的現代生活方式持完全否定和抵制的態度,以拾荒、分享物資、不購物、不工作、居住在廢棄空屋中等方式生存,後來也成為一些環保主義者信奉的教條。

反之,如果物品被遺棄,一般可以安全地假設,拿走物品不會涉及偷竊或刑事盜用,這是因為棄物不屬任何人所有。

不過,環境公共衛生法令規定,公共垃圾設施以及環境局人員、承包商或代理收集到的棄物,即垃圾,都屬於環境局。因此,在垃圾堆中覓食和取走任何東西,可以被視作對環境局的偷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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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路易:任何人在垃圾堆「尋寶」前,應先徵得相關人士的同意,免得不小心犯法。(檔案照)

雷·路易補充說,由於各種政策考量,我國有關棄物的法律尚未有明確的定論。

例如,如果法律不管丟棄物品者是有意或無意,一律當作他不再擁有該財物的任何權利,這會成問題。環境公共衛生法令也禁止人們在垃圾桶、垃圾中心或垃圾車亂翻。一旦罪名成立,可能根據他們是否是重犯者,處以最高5000元的罰款。

雷·路易建議不消費主義者在翻找垃圾堆之前,先徵得店主和員工的同意,確保雙方之間沒有誤會。

記者:蘇文琪

製圖:李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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