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年龄介于29至36岁之间的男子,将于2026年3月5日因在吸食依托咪酯(etomidate)后驾驶,以及多项交通违规行为被正式提起刑事诉讼。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一
2026年1月3日晚约9时,警方接到通报,在Pasir Ris Drive 6与Pasir Ris Drive 1的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方抵达现场后发现,两辆汽车在路口正面相撞。
调查表明,一名36岁的驾驶员从Pasir Ris Drive 1违规右转后,逆向行驶于Pasir Ris Drive 6上。在逆向行驶过程中,其车辆逼近一辆静止的摩托车,迫使骑手紧急避让。随后,该驾驶员继续逆向行驶,并撞上一辆停在红灯前的汽车。
警方发现,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曾使用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雾化器吸入药物。其车内查获了一台电子雾化器及一个药囊。
因此,该36岁驾驶员将因“依托咪酯影响下驾驶”及“逆向行驶”被控两项罪名: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涉嫌“在药物影响下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条,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
2025年9月19日晚约7时30分,警方在Choa Chu Kang Avenue 3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发现一辆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当时骑手正停在Choa Chu Kang Avenue 3与Brickland Road交叉口等待绿灯。
调查发现,该名30岁驾驶员在碰撞前持续 erratic 行驶,在右转车道内左右摇摆。现场观察显示,其步态不稳、言语混乱,并被目击将物品从车窗抛出。警方事后回收这些物品,确认为电子雾化器与药囊,并予以扣押。
后续调查证实,该驾驶员在驾车前曾吸入含依托咪酯的雾化剂。
因此,该30岁驾驶员将因“依托咪酯影响下驾驶”、“卷入交通事故”及“试图销毁电子雾化器与药囊”被控三项罪名: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涉嫌“在药物影响下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涉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
根据《1871年刑法典》第204A条,涉嫌“妨碍、阻止、扭曲或破坏司法程序”。
案例三
2025年8月10日晚约9时,警方接到通报,在Bedok North Avenue 3与Bedok North Road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汽车撞交通灯杆事故。警方检查29岁男性驾驶员时,发现其随身携带两台电子雾化器,并在背包中搜出38个药囊。驾驶员承认自己从事依托咪酯药囊的配送服务,随即因“药物影响下驾驶”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被逮捕,相关设备亦被扣押。
在调查该起案件期间,该驾驶员于2025年11月8日下午约3时,在Teck Whye Lane再次卷入一起致命交通事故。调查发现,两名女性行人正站在人行道准备过马路时,该驾驶员突然冲上人行道,直接撞击两人。其中一名84岁女性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髋骨与左腕骨折;另一名83岁女性当场昏迷,送医后于当日16时10分宣告不治身亡。
警方在现场逮捕该驾驶员,并确认其在事故发生前曾吸入含依托咪酯的雾化剂。
该29岁驾驶员将被控四项罪名: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条结合第64(2)条,涉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条结合第64(3)条,涉嫌“危险驾驶致人重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涉嫌“在药物影响下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涉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
此外,该驾驶员还因2025年7月8日与7月16日两次“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以及7月5日“未遵守红灯信号”等交通违规行为接受进一步调查。
附件A:处罚标准摘要
药物影响下驾驶(第67(1)(a)条):初犯可处2,000至10,000新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再犯则罚款5,000至20,000新元,监禁期最长两年,并可能吊销所有类别车辆驾驶执照。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第64(1)(b)条结合第64(2)条):最高可判处8年监禁,若被认定为严重罪犯,另加不少于1年、不超过2年的额外监禁,并可吊销驾驶执照。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第64(1)(b)条结合第64(3)条):监禁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严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罚款,以及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的额外监禁。
危险驾驶(第64(1)(b)条):罚款不超过5,000新元,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并罚;严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罚款,或额外监禁不超过12个月。
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第65(1)(a)条):罚款最高1,500新元,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并罚;严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罚款,或额外监禁不超过12个月,并可能吊销执照。
妨碍司法程序(《刑法典》第204A条):可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附件B:案件照片

案例一:驾驶员座位上发现的电子雾化器与药囊。

案例二:30岁驾驶员所驾驶的涉案车辆。

案例二:30岁驾驶员丢弃的电子雾化器与药囊。

案例三:29岁驾驶员在Bedok North Avenue 3与Bedok North Road交叉口撞上交通灯杆时所携带的电子雾化器与药囊。
公共事务部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6年3月4日 晚11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