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年齡介於29至36歲之間的男子,將於2026年3月5日因在吸食依託咪酯(etomidate)後駕駛,以及多項交通違規行為被正式提起刑事訴訟。案件詳情如下:
案例一
2026年1月3日晚約9時,警方接到通報,在Pasir Ris Drive 6與Pasir Ris Drive 1的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方抵達現場後發現,兩輛汽車在路口正面相撞。
調查表明,一名36歲的駕駛員從Pasir Ris Drive 1違規右轉後,逆向行駛於Pasir Ris Drive 6上。在逆向行駛過程中,其車輛逼近一輛靜止的摩托車,迫使騎手緊急避讓。隨後,該駕駛員繼續逆向行駛,並撞上一輛停在紅燈前的汽車。
警方發現,該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前曾使用含有依託咪酯的電子霧化器吸入藥物。其車內查獲了一台電子霧化器及一個藥囊。
因此,該36歲駕駛員將因「依託咪酯影響下駕駛」及「逆向行駛」被控兩項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涉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二
2025年9月19日晚約7時30分,警方在Choa Chu Kang Avenue 3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現場發現一輛汽車與一輛摩托車相撞,當時騎手正停在Choa Chu Kang Avenue 3與Brickland Road交叉口等待綠燈。
調查發現,該名30歲駕駛員在碰撞前持續 erratic 行駛,在右轉車道內左右搖擺。現場觀察顯示,其步態不穩、言語混亂,並被目擊將物品從車窗拋出。警方事後回收這些物品,確認為電子霧化器與藥囊,並予以扣押。
後續調查證實,該駕駛員在駕車前曾吸入含依託咪酯的霧化劑。
因此,該30歲駕駛員將因「依託咪酯影響下駕駛」、「捲入交通事故」及「試圖銷毀電子霧化器與藥囊」被控三項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涉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涉嫌「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204A條,涉嫌「妨礙、阻止、扭曲或破壞司法程序」。
案例三
2025年8月10日晚約9時,警方接到通報,在Bedok North Avenue 3與Bedok North Road交叉路口發生一起汽車撞交通燈杆事故。警方檢查29歲男性駕駛員時,發現其隨身攜帶兩台電子霧化器,並在背包中搜出38個藥囊。駕駛員承認自己從事依託咪酯藥囊的配送服務,隨即因「藥物影響下駕駛」及「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被逮捕,相關設備亦被扣押。
在調查該起案件期間,該駕駛員於2025年11月8日下午約3時,在Teck Whye Lane再次捲入一起致命交通事故。調查發現,兩名女性行人正站在人行道準備過馬路時,該駕駛員突然衝上人行道,直接撞擊兩人。其中一名84歲女性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左髖骨與左腕骨折;另一名83歲女性當場昏迷,送醫後於當日16時10分宣告不治身亡。
警方在現場逮捕該駕駛員,並確認其在事故發生前曾吸入含依託咪酯的霧化劑。
該29歲駕駛員將被控四項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結合第64(2)條,涉嫌「危險駕駛致人死亡」;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結合第64(3)條,涉嫌「危險駕駛致人重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涉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涉嫌「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
此外,該駕駛員還因2025年7月8日與7月16日兩次「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以及7月5日「未遵守紅燈信號」等交通違規行為接受進一步調查。
附件A:處罰標準摘要
藥物影響下駕駛(第67(1)(a)條):初犯可處2,000至1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再犯則罰款5,000至20,000新元,監禁期最長兩年,並可能吊銷所有類別車輛駕駛執照。
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第64(1)(b)條結合第64(2)條):最高可判處8年監禁,若被認定為嚴重罪犯,另加不少於1年、不超過2年的額外監禁,並可吊銷駕駛執照。
危險駕駛致人重傷(第64(1)(b)條結合第64(3)條):監禁期不少於1年、不超過5年,嚴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罰款,以及不少於6個月、不超過1年的額外監禁。
危險駕駛(第64(1)(b)條):罰款不超過5,000新元,或監禁不超過12個月,或兩者並罰;嚴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罰款,或額外監禁不超過12個月。
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第65(1)(a)條):罰款最高1,500新元,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並罰;嚴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罰款,或額外監禁不超過12個月,並可能吊銷執照。
妨礙司法程序(《刑法典》第204A條):可處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附件B:案件照片

案例一:駕駛員座位上發現的電子霧化器與藥囊。

案例二:30歲駕駛員所駕駛的涉案車輛。

案例二:30歲駕駛員丟棄的電子霧化器與藥囊。

案例三:29歲駕駛員在Bedok North Avenue 3與Bedok North Road交叉口撞上交通燈杆時所攜帶的電子霧化器與藥囊。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6年3月4日 晚11時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