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71岁的男子于周一(6月29日)被判处16个月监禁。该男子在20多年前,其女儿年仅五至七岁时,对其进行了猥亵。
为了保护现年32岁女儿的身份,该男子的姓名被保密。他此前对两项猥亵指控提出了异议,但最终被裁定两次猥亵其女儿,触犯了侮辱他人端庄罪。
辩方曾请求司法宽大处理,理由是该男子目前依赖轮椅,且患有包括终末期肾衰竭在内的多种疾病。
然而,法官指出,此案涉及严重的信任背叛,且受害者当时年幼脆弱,证据显示其遭受了深远的心理创伤。
法官表示,监狱拥有完善的医疗保健体系,且本案中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报应及震慑的必要性极强。
案件回顾
该男子于去年7月被裁定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两次猥亵其女儿。
受害者在庭上作证称,当时她身体不适,在客厅沙发上小睡时被父亲猥亵。
另一次猥亵同样发生在客厅,当时她的母亲刚好走过,并告诉父亲停止这种行为。
除了母亲,没有其他目击者。母亲否认发生了这些事,而受害者在审理中作证称,猥亵行为经常发生,估计次数在50到100次之间。
受害者曾向两任男友倾诉被父亲猥亵的经历。直到2015年8月的一次家庭旅行中,由于无法忍受与父亲相处,她情绪崩溃,随后决定搬离家中。
受害者曾在海外留学,回国成年后向警方报案。
她在庭审中解释说,在被侵害期间,她处于一种否认状态,不愿面对自己的亲生父亲在猥亵自己的事实。
即便在成年并意识到被虐待后,她依然不希望他人知晓,因为她认为这是一件“极其可耻的事情”。
检方主张,受害者延迟披露事件的时间不应影响其证词的可信度。
辩护律师钟廷辉(音译)曾敦促法官判决其当事人无罪,声称受害者向母亲提及性虐待是为了获得经济支持以便搬离家中。
他还称,受害者“似乎将生活中许多不幸事件归咎于所谓的性虐待”,且曾因学业或感情压力导致精神崩溃而住院。
在量刑时,区域法官卡罗尔·林(Carol Ling)指出,猥亵过程中存在皮肤接触,且受害者年龄极小,且是被告的亲生女儿。
法官注意到被告此前没有犯罪记录,但由于他并未认罪,因此无法获得量刑折扣。
针对该男子健康问题的辩论,法官表示,监狱已确认在必要时可将囚犯转至公立医院进行治疗和管理。
他在服刑期间也可以进行透析治疗。
林法官表示,该被告的情况并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可以适用司法宽大处理,但她愿意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其健康状况。
该男子计划就其定罪和判决提出上诉。
每项猥亵指控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由于其年龄已超过50岁,因此无需执行鞭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