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71歲的男子於周一(6月29日)被判處16個月監禁。該男子在20多年前,其女兒年僅五至七歲時,對其進行了猥褻。
為了保護現年32歲女兒的身份,該男子的姓名被保密。他此前對兩項猥褻指控提出了異議,但最終被裁定兩次猥褻其女兒,觸犯了侮辱他人端莊罪。
辯方曾請求司法寬大處理,理由是該男子目前依賴輪椅,且患有包括終末期腎衰竭在內的多種疾病。
然而,法官指出,此案涉及嚴重的信任背叛,且受害者當時年幼脆弱,證據顯示其遭受了深遠的心理創傷。
法官表示,監獄擁有完善的醫療保健體系,且本案中對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報應及震懾的必要性極強。
案件回顧
該男子於去年7月被裁定在1999年至2001年期間兩次猥褻其女兒。
受害者在庭上作證稱,當時她身體不適,在客廳沙發上小睡時被父親猥褻。
另一次猥褻同樣發生在客廳,當時她的母親剛好走過,並告訴父親停止這種行為。
除了母親,沒有其他目擊者。母親否認發生了這些事,而受害者在審理中作證稱,猥褻行為經常發生,估計次數在50到100次之間。
受害者曾向兩任男友傾訴被父親猥褻的經歷。直到2015年8月的一次家庭旅行中,由於無法忍受與父親相處,她情緒崩潰,隨後決定搬離家中。
受害者曾在海外留學,回國成年後向警方報案。
她在庭審中解釋說,在被侵害期間,她處於一種否認狀態,不願面對自己的親生父親在猥褻自己的事實。
即便在成年並意識到被虐待後,她依然不希望他人知曉,因為她認為這是一件「極其可恥的事情」。
檢方主張,受害者延遲披露事件的時間不應影響其證詞的可信度。
辯護律師鍾廷輝(音譯)曾敦促法官判決其當事人無罪,聲稱受害者向母親提及性虐待是為了獲得經濟支持以便搬離家中。
他還稱,受害者「似乎將生活中許多不幸事件歸咎於所謂的性虐待」,且曾因學業或感情壓力導致精神崩潰而住院。
在量刑時,區域法官卡羅爾·林(Carol Ling)指出,猥褻過程中存在皮膚接觸,且受害者年齡極小,且是被告的親生女兒。
法官注意到被告此前沒有犯罪記錄,但由於他並未認罪,因此無法獲得量刑折扣。
針對該男子健康問題的辯論,法官表示,監獄已確認在必要時可將囚犯轉至公立醫院進行治療和管理。
他在服刑期間也可以進行透析治療。
林法官表示,該被告的情況並沒有任何特殊之處可以適用司法寬大處理,但她願意在量刑時適當考慮其健康狀況。
該男子計劃就其定罪和判決提出上訴。
每項猥褻指控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由於其年齡已超過50歲,因此無需執行鞭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