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蔡坤阳。(新明日报图)
(新加坡讯)男子开车在斑马线前却没放缓车速,撞上骑着电动脚踏车的阿叔,他把已昏迷的阿叔移到草坪后,以找地方停车为由驶离现场,目击者随后报警。
《新明日报》报道,被告是34岁的蔡坤阳,案发时是啤酒公司行销人员。他被控4项抵触公路交通法令的罪行,原本不认罪的他,前日选择承认其中两项罪行,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死者是65岁的李连光,生前是厨师。案情揭露,2023年2月6日凌晨2时零5分,被告独自开着车,行驶在榜鹅路往新榜鹅路的第四条车道。
当他转入叉路进入康埔桦街时,并没有在斑马线前停下,直接撞上从他右侧往左方向骑行的李连光。
李连光倒地后昏迷,被告下车把李连光和电动脚踏车移到路旁草坪上。此时,一辆德士刚好路经该处,德士司机见状下车提供援助。
德士司机和被告搭话,被告称他先去把车停到别处后才回来协助李连光。当时,被告并没有留下任何个人资料或联系方法,就开车离开。
伤者头重创不治
过了一阵,德士司机意识到被告已逃逸,于是报警处理。死者送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头部严重创伤,最终回魂乏术,在同天晚上10时33分宣告不治。
被告在事发隔天早上7时才到警局自首。
事发5小时后才自首
主控官指被告在“让路”告示牌前并没有停下或放缓车速,事发后还扬长而去,若非刚好有德士司机经过,死者或许会更迟接受治疗。
主控官也指,被告在案发现场提供援助约两分钟就离开,也没有留下个人资料或是联络方式,体现出他不负责任的行为。
虽然被告数小时后到警局自首,但德士司机的行车记录器已捕捉下被告车子和车牌号码,因此他自首也不该视为减轻刑罚因素之一。
法官下判时说,被告是在事发约5小时后才自首,最终判他坐牢17个月,以及吊销各级驾照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