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蔡坤陽。(新明日報圖)
(新加坡訊)男子開車在斑馬線前卻沒放緩車速,撞上騎著電動腳踏車的阿叔,他把已昏迷的阿叔移到草坪後,以找地方停車為由駛離現場,目擊者隨後報警。
《新明日報》報道,被告是34歲的蔡坤陽,案發時是啤酒公司行銷人員。他被控4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罪行,原本不認罪的他,前日選擇承認其中兩項罪行,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死者是65歲的李連光,生前是廚師。案情揭露,2023年2月6日凌晨2時零5分,被告獨自開著車,行駛在榜鵝路往新榜鵝路的第四條車道。
當他轉入叉路進入康埔樺街時,並沒有在斑馬線前停下,直接撞上從他右側往左方向騎行的李連光。
李連光倒地後昏迷,被告下車把李連光和電動腳踏車移到路旁草坪上。此時,一輛德士剛好路經該處,德士司機見狀下車提供援助。
德士司機和被告搭話,被告稱他先去把車停到別處後才回來協助李連光。當時,被告並沒有留下任何個人資料或聯繫方法,就開車離開。
傷者頭重創不治
過了一陣,德士司機意識到被告已逃逸,於是報警處理。死者送院時已處於昏迷狀態,頭部嚴重創傷,最終回魂乏術,在同天晚上10時33分宣告不治。
被告在事發隔天早上7時才到警局自首。
事發5小時後才自首
主控官指被告在「讓路」告示牌前並沒有停下或放緩車速,事發後還揚長而去,若非剛好有德士司機經過,死者或許會更遲接受治療。
主控官也指,被告在案發現場提供援助約兩分鐘就離開,也沒有留下個人資料或是聯絡方式,體現出他不負責任的行為。
雖然被告數小時後到警局自首,但德士司機的行車記錄器已捕捉下被告車子和車牌號碼,因此他自首也不該視為減輕刑罰因素之一。
法官下判時說,被告是在事發約5小時後才自首,最終判他坐牢17個月,以及吊銷各級駕照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