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涉嫌违反《公共秩序法》及《外劳雇佣法令》将被控

2025/05/26   •   165阅
两名外籍人士涉嫌组织及教唆外劳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于两处建筑工地外举行非法集会,违反《公共秩序条例》与《外国人力雇用条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凸显外籍员工权益与法律边界问题。警方已介入调查,涉事外劳因依雇主指示行事未被追责,而两名主嫌将面临法律制裁。详情揭示非法集会背后的利益纠葛与法律后果,值得公众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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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3岁女子与一名36岁男子,涉嫌于2024年10月24日组织及教唆外国员工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两个建筑工地外举行非法集会,违反《2009年公共秩序条例》(POA),并教唆外劳违反《1990年外国人力雇用条例》(EFMA)。两人将于2025年5月27日在法庭被控。

据调查,该名女子涉嫌指示其雇用的15名外劳,于两处工地外聚集并举牌,要求支付欠其公司的款项。在第一个位于惹兰一路(Jalan Satu)的工地,她涉嫌向六名工人提供四块标语牌,指示他们手持标语站在工地外。

在第二个位于登加花园通道(Tengah Garden Walk)的工地,该女子涉嫌透过外送服务,向另外九名外劳送出四块标语牌,并发出类似指示。而该名36岁男子则涉嫌前往登加花园通道的工地,确保外劳遵从该女子的指示,构成教唆行为。

根据《公共秩序条例》第7条,上述两人与外劳均未取得举行集会的合法许可。警方完成对15名外劳的调查后确认,他们是依雇主指示行事,并无意图违法,因此不会进一步追究。

根据《公共秩序条例》第16(1)(a)条,任何人在未获警方许可下组织或参与公共集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

根据《外国人力雇用条例》第22及第23条,若雇主教唆持工作证之外劳违反工作证条件(非监管性条件),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2个月,并罚款1万元,或两者并罚。

警方提醒公众,于新加坡未经许可组织或参与公共集会属违法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条例》,切勿以身试法。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5月26日 晚上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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