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嫌違反《公共秩序法》及《外勞僱傭法令》將被控

2025/05/26   •   165閱
兩名外籍人士涉嫌組織及教唆外勞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於兩處建築工地外舉行非法集會,違反《公共秩序條例》與《外國人力雇用條例》。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凸顯外籍員工權益與法律邊界問題。警方已介入調查,涉事外勞因依僱主指示行事未被追責,而兩名主嫌將面臨法律制裁。詳情揭示非法集會背後的利益糾葛與法律後果,值得公眾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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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3歲女子與一名36歲男子,涉嫌於2024年10月24日組織及教唆外國員工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於兩個建築工地外舉行非法集會,違反《2009年公共秩序條例》(POA),並教唆外勞違反《1990年外國人力雇用條例》(EFMA)。兩人將於2025年5月27日在法庭被控。

據調查,該名女子涉嫌指示其雇用的15名外勞,於兩處工地外聚集並舉牌,要求支付欠其公司的款項。在第一個位於惹蘭一路(Jalan Satu)的工地,她涉嫌向六名工人提供四塊標語牌,指示他們手持標語站在工地外。

在第二個位於登加花園通道(Tengah Garden Walk)的工地,該女子涉嫌透過外送服務,向另外九名外勞送出四塊標語牌,並發出類似指示。而該名36歲男子則涉嫌前往登加花園通道的工地,確保外勞遵從該女子的指示,構成教唆行為。

根據《公共秩序條例》第7條,上述兩人與外勞均未取得舉行集會的合法許可。警方完成對15名外勞的調查後確認,他們是依僱主指示行事,並無意圖違法,因此不會進一步追究。

根據《公共秩序條例》第16(1)(a)條,任何人在未獲警方許可下組織或參與公共集會,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

根據《外國人力雇用條例》第22及第23條,若僱主教唆持工作證之外勞違反工作證條件(非監管性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2個月,並罰款1萬元,或兩者並罰。

警方提醒公眾,於新加坡未經許可組織或參與公共集會屬違法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條例》,切勿以身試法。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26日 晚上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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