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3歲女子與一名36歲男子,涉嫌於2024年10月24日組織及教唆外國員工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於兩個建築工地外舉行非法集會,違反《2009年公共秩序條例》(POA),並教唆外勞違反《1990年外國人力雇用條例》(EFMA)。兩人將於2025年5月27日在法庭被控。
據調查,該名女子涉嫌指示其雇用的15名外勞,於兩處工地外聚集並舉牌,要求支付欠其公司的款項。在第一個位於惹蘭一路(Jalan Satu)的工地,她涉嫌向六名工人提供四塊標語牌,指示他們手持標語站在工地外。
在第二個位於登加花園通道(Tengah Garden Walk)的工地,該女子涉嫌透過外送服務,向另外九名外勞送出四塊標語牌,並發出類似指示。而該名36歲男子則涉嫌前往登加花園通道的工地,確保外勞遵從該女子的指示,構成教唆行為。
根據《公共秩序條例》第7條,上述兩人與外勞均未取得舉行集會的合法許可。警方完成對15名外勞的調查後確認,他們是依僱主指示行事,並無意圖違法,因此不會進一步追究。
根據《公共秩序條例》第16(1)(a)條,任何人在未獲警方許可下組織或參與公共集會,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
根據《外國人力雇用條例》第22及第23條,若僱主教唆持工作證之外勞違反工作證條件(非監管性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2個月,並罰款1萬元,或兩者並罰。
警方提醒公眾,於新加坡未經許可組織或參與公共集會屬違法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條例》,切勿以身試法。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26日 晚上8時4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