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华公司股东权益若不达5亿元 律师:要看总统选举委员会决定

吴振华。(图:吴振华个人网站)
企业家吴振华的公司股东权益若不达参选总统的要求,他是否仍可符合参选资格?受访宪法律师表示,总统选举委员会可能可以斟酌决定。
根据宪法规定,来自私人企业的人士若要参选总统,必须曾经担任企业的最高执行职位至少三年。公司在他担任最高执行职位的最近三年内,年均股东权益必须超过5亿元;公司在他担任最高执行职位期间,必须是净盈利,在他卸任后的三年内也不能清盘或破产。
吴振华前天(13日)到选举局领取候选人合格证书表格时表示,他有信心自己符合资格参选。
63岁的吴振华是本地上市公司奥斯国际(Ossia International)的主席。根据新传媒英文新闻网CNA报道,截至昨天(14日),奥斯国际的市场总值约4500万新元(3300万美元)。
根据他的个人网站,他在本地、英国和澳大利亚共拥有七家上市公司,市场总值共计31亿5000万新元。
根据新加坡交易所的公告,奥斯国际在2022/2023财政年的股东权益为5490万新元。根据奥斯国际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公司2021/2022财政年的股东权益为4860万新元,2020/2021财政年的则是4510万新元。
或靠私企“审议途径”取得参选资格
不过,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陈庆文接受CNA访问时说,在总统选举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前,吴振华能否顺利参选还是个未知数。
陈庆文表示,从吴振华的声明和媒体报道来看,他似乎无法自动符合参选资格。
陈庆文指出,吴振华可能得依靠私人企业的‘审议途径’(deliberative track)来获取参选资格。在这个途径下,选举委员会将考虑有意参选者公司的性质、组织的规模和复杂性,以及申请人在其职位上的表现,是否可以跟股东权益超过5亿元的公司总裁相提并论。
委员会还可能从其他因素去衡量和考虑申请人是否有经验和能力,有效地履行总统的职能和职责。
陈庆文说:“换言之,如果吴振华自动符合条件,并且是一个正直、品行良好和声誉良好的人,总统选举委员会有义务向他颁发候选人合格证书。”
陈庆文也指出,若是通过“审议途径”,吴振华就得要求选举委员会行使酌情权。
5亿股东权益是硬性规定吗?
新跃社科大学法律系讲师Ben Chester Cheong也认为,目前还不能完全肯定吴振华是否符合参选资格。
根据他的了解,公司股东权益达至少5亿元是一项“硬性规定”,不过吴振华打算通过哪家公司来申请参选资格,目前还不清楚。
根据吴振华的个人网站,他是奥斯国际的主席、Internet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的执行主席,也曾担任其他公司的主席和董事等。
Ben Chester Cheong表示,除非是担任相当于总裁的高级行政人员身份,否则人们一般会认为,仅担任联合创办人或大股东,是不足以符合参选资格的。
Ben Chester Cheong也认为,允许申请人将不同时间点负责的公司组合起来,达到5亿元股东权益的做法,会违背立法修正参选要求的目的。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助理教授Benjamin Joshua Ong也表示,据他对宪法的理解,申请人“不能将多家公司的股东权益相加,凑足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