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華公司股東權益若不達5億元 律師:要看總統選舉委員會決定

吳振華。(圖:吳振華個人網站)
企業家吳振華的公司股東權益若不達參選總統的要求,他是否仍可符合參選資格?受訪憲法律師表示,總統選舉委員會可能可以斟酌決定。
根據憲法規定,來自私人企業的人士若要參選總統,必須曾經擔任企業的最高執行職位至少三年。公司在他擔任最高執行職位的最近三年內,年均股東權益必須超過5億元;公司在他擔任最高執行職位期間,必須是凈盈利,在他卸任後的三年內也不能清盤或破產。
吳振華前天(13日)到選舉局領取候選人合格證書表格時表示,他有信心自己符合資格參選。
63歲的吳振華是本地上市公司奧斯國際(Ossia International)的主席。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截至昨天(14日),奧斯國際的市場總值約4500萬新元(3300萬美元)。
根據他的個人網站,他在本地、英國和澳大利亞共擁有七家上市公司,市場總值共計31億5000萬新元。
根據新加坡交易所的公告,奧斯國際在2022/2023財政年的股東權益為5490萬新元。根據奧斯國際網站上的年度報告,公司2021/2022財政年的股東權益為4860萬新元,2020/2021財政年的則是4510萬新元。
或靠私企「審議途徑」取得參選資格
不過,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接受CNA訪問時說,在總統選舉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前,吳振華能否順利參選還是個未知數。
陳慶文表示,從吳振華的聲明和媒體報道來看,他似乎無法自動符合參選資格。
陳慶文指出,吳振華可能得依靠私人企業的『審議途徑』(deliberative track)來獲取參選資格。在這個途徑下,選舉委員會將考慮有意參選者公司的性質、組織的規模和複雜性,以及申請人在其職位上的表現,是否可以跟股東權益超過5億元的公司總裁相提並論。
委員會還可能從其他因素去衡量和考慮申請人是否有經驗和能力,有效地履行總統的職能和職責。
陳慶文說:「換言之,如果吳振華自動符合條件,並且是一個正直、品行良好和聲譽良好的人,總統選舉委員會有義務向他頒發候選人合格證書。」
陳慶文也指出,若是通過「審議途徑」,吳振華就得要求選舉委員會行使酌情權。
5億股東權益是硬性規定嗎?
新躍社科大學法律系講師Ben Chester Cheong也認為,目前還不能完全肯定吳振華是否符合參選資格。
根據他的了解,公司股東權益達至少5億元是一項「硬性規定」,不過吳振華打算通過哪家公司來申請參選資格,目前還不清楚。
根據吳振華的個人網站,他是奧斯國際的主席、Internet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的執行主席,也曾擔任其他公司的主席和董事等。
Ben Chester Cheong表示,除非是擔任相當於總裁的高級行政人員身份,否則人們一般會認為,僅擔任聯合創辦人或大股東,是不足以符合參選資格的。
Ben Chester Cheong也認為,允許申請人將不同時間點負責的公司組合起來,達到5億元股東權益的做法,會違背立法修正參選要求的目的。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助理教授Benjamin Joshua Ong也表示,據他對憲法的理解,申請人「不能將多家公司的股東權益相加,湊足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