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多项交通违法,将被起诉

2025/11/06   •   412阅
一名34岁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肇事后逃逸及在被吊销驾照期间驾驶等多项严重交通罪名,将于2025年11月7日出庭受审。事件发生在Telok Blangah Drive,男子驾车冲上路缘后逃逸,接连撞上多辆车辆,导致一名司机受轻伤。警方通过闭路电视锁定嫌犯,并在其藏身的工业大厦将其逮捕。案件涉及多项《道路交通法令》罪名,最高可判处多年监禁及数万元罚款,凸显无牌驾驶与逃逸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引发公众对道路安全的高度关注。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1711.avif

一名34岁男子将于2025年11月7日被控多项交通罪名。

2025年11月4日上午约8时30分,警方巡逻至Telok Blangah Drive时,发现一辆汽车驶上路缘。警员上前截查该名司机,岂料对方突然驾车逃逸。警方随即展开追截,期间该名司机接连撞上两辆汽车、一辆客货车及一辆巴士,之后弃车徒步沿Telok Blangah Hill逃离。事故导致一名48岁的男司机受轻伤,被清醒送往医院治疗。此外,警方在弃置的车辆内发现一支电子烟,已转交卫生科学局跟进。

经深入调查及借助闭路电视画面,交通警察与Clementi警区成功锁定该名34岁男子的身份,并于2025年11月5日在Kaki Bukit附近的一座工业大厦将其逮捕。初步调查显示,该名男子曾于2024年因违反临时驾驶执照条件而被定罪,其后已被吊销驾驶资格。

该名男子将于2025年11月7日在法庭被控《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下的以下罪名:

《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条文:危险驾驶;

《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条文:驾驶时未尽谨慎注意责任而导致他人受伤;

《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条文:在被吊销驾驶资格期间驾驶车辆;

《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条文:将车辆停放在可能造成危险的位置;

《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条文:未按规定报案;以及

《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提供协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条,危险驾驶罪可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或最长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属第二次或后续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或监禁最长两年,或两者并罚。此外,违法者也可能被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条,驾驶时未尽谨慎注意责任而导致他人受伤,可被处以最高2,500元罚款,或最长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属第二次或后续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或监禁最长两年,或两者并罚。违法者也可能被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条,在被吊销驾驶资格期间驾驶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0,000元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属累犯,最高可被罚款20,000元,或监禁最长六年,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条,将车辆停放在可能造成危险的位置,可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属第二次或后续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或监禁最长六个月,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84(2)及84(3)条,肇事后未停车、未报案及未提供协助,每一项罪名均可被处以最高3,000元罚款,或最长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属第二次或后续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或监禁最长两年,或两者并罚。违法者亦可能被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至少12个月。

交通警察部队借此提醒 motorists,无牌驾驶属严重罪行,危害所有道路使用者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依法必须停车、协助伤者,并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肇事后逃逸、弃车逃离现场、未协助伤者等行为,均属刑事罪行,警方将依法严办。交通警察绝不姑息任何漠视交通法规、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

附件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1712.avif

该34岁男子在逃逸过程中撞上的巴士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1713.avif

该34岁男子所驾驶的汽车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1月6日 晚上9时45分

及时获取本站更新:

设为 Google 偏好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