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4歲男子將於2025年11月7日被控多項交通罪名。
2025年11月4日上午約8時30分,警方巡邏至Telok Blangah Drive時,發現一輛汽車駛上路緣。警員上前截查該名司機,豈料對方突然駕車逃逸。警方隨即展開追截,期間該名司機接連撞上兩輛汽車、一輛客貨車及一輛巴士,之後棄車徒步沿Telok Blangah Hill逃離。事故導致一名48歲的男司機受輕傷,被清醒送往醫院治療。此外,警方在棄置的車輛內發現一支電子煙,已轉交衛生科學局跟進。
經深入調查及藉助閉路電視畫面,交通警察與Clementi警區成功鎖定該名34歲男子的身份,並於2025年11月5日在Kaki Bukit附近的一座工業大廈將其逮捕。初步調查顯示,該名男子曾於2024年因違反臨時駕駛執照條件而被定罪,其後已被吊銷駕駛資格。
該名男子將於2025年11月7日在法庭被控《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下的以下罪名:
《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危險駕駛;
《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文:駕駛時未盡謹慎注意責任而導致他人受傷;
《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條文:在被吊銷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
《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將車輛停放在可能造成危險的位置;
《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條文:未按規定報案;以及
《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提供協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條,危險駕駛罪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此外,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駕駛時未盡謹慎注意責任而導致他人受傷,可被處以最高2,500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條,在被吊銷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累犯,最高可被罰款20,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年,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將車輛停放在可能造成危險的位置,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84(2)及84(3)條,肇事後未停車、未報案及未提供協助,每一項罪名均可被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亦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交通警察部隊藉此提醒 motorists,無牌駕駛屬嚴重罪行,危害所有道路使用者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依法必須停車、協助傷者,並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肇事後逃逸、棄車逃離現場、未協助傷者等行為,均屬刑事罪行,警方將依法嚴辦。交通警察絕不姑息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附件

該34歲男子在逃逸過程中撞上的巴士

該34歲男子所駕駛的汽車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6日 晚上9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