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多項交通違法,將被起訴

2025/11/06   •   412閱
一名34歲男子因涉嫌危險駕駛、肇事後逃逸及在被吊銷駕照期間駕駛等多項嚴重交通罪名,將於2025年11月7日出庭受審。事件發生在Telok Blangah Drive,男子駕車衝上路緣後逃逸,接連撞上多輛車輛,導致一名司機受輕傷。警方通過閉路電視鎖定嫌犯,並在其藏身的工業大廈將其逮捕。案件涉及多項《道路交通法令》罪名,最高可判處多年監禁及數萬元罰款,凸顯無牌駕駛與逃逸行為的嚴重法律後果,引發公眾對道路安全的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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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歲男子將於2025年11月7日被控多項交通罪名。

2025年11月4日上午約8時30分,警方巡邏至Telok Blangah Drive時,發現一輛汽車駛上路緣。警員上前截查該名司機,豈料對方突然駕車逃逸。警方隨即展開追截,期間該名司機接連撞上兩輛汽車、一輛客貨車及一輛巴士,之後棄車徒步沿Telok Blangah Hill逃離。事故導致一名48歲的男司機受輕傷,被清醒送往醫院治療。此外,警方在棄置的車輛內發現一支電子煙,已轉交衛生科學局跟進。

經深入調查及藉助閉路電視畫面,交通警察與Clementi警區成功鎖定該名34歲男子的身份,並於2025年11月5日在Kaki Bukit附近的一座工業大廈將其逮捕。初步調查顯示,該名男子曾於2024年因違反臨時駕駛執照條件而被定罪,其後已被吊銷駕駛資格。

該名男子將於2025年11月7日在法庭被控《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下的以下罪名:

《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危險駕駛;

《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文:駕駛時未盡謹慎注意責任而導致他人受傷;

《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條文:在被吊銷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

《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將車輛停放在可能造成危險的位置;

《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條文:未按規定報案;以及

《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提供協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條,危險駕駛罪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此外,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駕駛時未盡謹慎注意責任而導致他人受傷,可被處以最高2,500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條,在被吊銷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累犯,最高可被罰款20,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年,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將車輛停放在可能造成危險的位置,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84(2)及84(3)條,肇事後未停車、未報案及未提供協助,每一項罪名均可被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亦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交通警察部隊藉此提醒 motorists,無牌駕駛屬嚴重罪行,危害所有道路使用者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依法必須停車、協助傷者,並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肇事後逃逸、棄車逃離現場、未協助傷者等行為,均屬刑事罪行,警方將依法嚴辦。交通警察絕不姑息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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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4歲男子在逃逸過程中撞上的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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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4歲男子所駕駛的汽車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6日 晚上9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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