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43岁男子将于2026年10月27日在法院受审。他涉嫌多项交通违规行为,包括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以及在警察指令下拒绝停车。
2026年10月25日凌晨3时05分左右,警察在莱佛士大道(Raffles Boulevard)巡逻时,试图拦截一辆汽车进行检查。然而,该司机并未停车,而是缓慢向前蠕动,迫使警员避让,随后突然加速逃离,引发了一场车辆追逐战。
在追逐过程中,该司机在湾前大道(Bayfront Avenue)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停在另一辆车后面。当一辆警车停在他身边时,该司机试图强行挤入静止车辆与警车之间的缝隙。在此过程中,他撞击了警车的驾驶员车门以及另一辆车的右后保险杠,随后迅速逃离现场。
在随后的追逐中,该司机在滨海大道(Marina Boulevard)、希尔斯大道(Sheares Avenue)和滨海链路(Marina Link)多次闯红灯。
由于在湾前大道发生的碰撞,那辆静止车辆的司机背部受伤,被开具了三天的病假单。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司机并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涉事车辆已被警方扣押。
该男子将面临以下指控: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条及第64(4)条,指控其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条,指控其在身着制服的警察指令下拒绝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条,指控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根据《1960年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指控其使用无保险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指控其事故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指控其事故后未提供协助。
警方强调,对于无证驾驶且触犯交通法规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呼吁公众保持警惕,如在社区发现此类可疑行为请及时举报。道路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公众的配合对于维护新加坡道路安全至关重要。
附件 A:各项违规行为的处罚
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4)条,最高可处以1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在身着制服的警察指令下拒绝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条,最高可处以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条,最高可处以1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惯犯最高可处以2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六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车辆还可能被没收。
使用无保险车辆 根据《1960年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最高可处以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违规者还可能被取消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
事故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最高可处以3,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事故后未提供协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最高可处以3,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附件 B:事件照片


**该43岁男子驾驶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