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名年龄介于23至53岁的男子,将于2025年9月17日在法庭被控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
案件详情如下:
2025年8月12日,一名45岁男子在盛港东路被警方截停。经查,他竟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轿车。该男子此前曾于2023年9月因酒后驾驶被定罪,当时被判罚款,并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24个月。此次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条,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以及违反《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使用未投保的机动车辆。
2025年8月6日,一名32岁男子在兀兰关卡接受移民与关卡局(ICA)人员检查时被截获。他同样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该男子此前曾于2024年8月因酒后驾驶被定罪,当时被判罚款,并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24个月。此次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条,以及《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
2025年7月30日,一名34岁男子在兀兰关卡接受ICA人员检查时被发现无证驾驶。当时车上还有一名乘客。该男子曾于2019年3月和2023年7月两次因酒后驾驶被定罪,最近一次被判罚款、监禁八周,并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长达七年。此次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条,以及《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
2025年7月28日,一名41岁男子在亨德申路因未系安全带被警方截停。经查,他竟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该男子此前曾于2024年11月因驾驶时疏忽导致严重伤害被定罪,被判监禁四个月,并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五年。此次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条、《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以及《2011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系安全带)规则》第(4)(1)条,即未系安全带。
2025年7月23日,一名23岁男子在大士关卡接受ICA人员检查时被发现无证驾驶。该男子此前曾于2023年12月因两次无照驾驶被定罪,当时被判监禁三周,并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24个月。此次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条,以及《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
2025年5月20日,一名33岁男子在惹兰35巷接受警方检查时被发现驾驶客货车,而其驾照正处于吊销状态。当时车上还有一名乘客。此外,该男子还涉嫌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取用车辆。他此前曾于2025年2月因驾驶时使用移动通信设备被定罪,当时被判罚款,并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六个月。此次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条、第96(1)条(未经车主同意驾驶车辆),以及《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
2025年5月8日,一名53岁男子在大士关卡接受ICA人员检查时被发现无证驾驶。该男子此前曾于2025年2月因酒后驾驶被定罪,当时被判罚款,并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24个月。此次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条,以及《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
2025年3月3日,一名31岁男子在克兰芝快速公路接受警方检查时被发现无证驾驶,且车辆的公路税已过期。该司机此前曾于2024年因酒后驾驶及驾驶时疏忽被定罪,当时被判罚款,并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30个月。此次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条、第29(1)条(使用公路税过期的车辆)、第44(3)条与第131(1)(a)条(在驾照被吊销期间未交还驾照),以及《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
相关罪行的刑罚如下: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条,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万新元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累犯,可被处以最高2万新元罚款、最高六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使用未投保的机动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条,未经车主同意擅自驾驶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29(1)条,使用公路税过期的车辆,可被处以最高2000新元罚款。
根据《2011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系安全带)规则》第(4)(1)条,未系安全带,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
交通警察对无照驾驶及未投保车辆的行为持严厉态度。此类鲁莽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威胁驾驶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将持续加强执法,严惩无视法律者。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9月16日 晚上9时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