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因無證駕駛被控

2025/09/16   •   87閱
八名年齡介於23至53歲的男子因在駕照被吊銷期間無證駕駛,將於2025年9月17日出庭受審。案件涉及酒後駕駛、未投保車輛、未系安全帶等多項交通違法行為,部分司機更是屢次違法累犯。根據相關法令,此類行為最高可被判罰款2萬新元及監禁六年。警方強調將持續嚴打無照駕駛等危險行為,維護道路安全。更多案件細節與法律條文解析,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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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年齡介於23至53歲的男子,將於2025年9月17日在法庭被控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車輛。

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8月12日,一名45歲男子在盛港東路被警方截停。經查,他竟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轎車。該男子此前曾於2023年9月因酒後駕駛被定罪,當時被判罰款,並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24個月。此次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條,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車輛,以及違反《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輛。

2025年8月6日,一名32歲男子在兀蘭關卡接受移民與關卡局(ICA)人員檢查時被截獲。他同樣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車輛。該男子此前曾於2024年8月因酒後駕駛被定罪,當時被判罰款,並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24個月。此次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條,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

2025年7月30日,一名34歲男子在兀蘭關卡接受ICA人員檢查時被發現無證駕駛。當時車上還有一名乘客。該男子曾於2019年3月和2023年7月兩次因酒後駕駛被定罪,最近一次被判罰款、監禁八周,並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長達七年。此次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條,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

2025年7月28日,一名41歲男子在亨德申路因未系安全帶被警方截停。經查,他竟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車輛。該男子此前曾於2024年11月因駕駛時疏忽導致嚴重傷害被定罪,被判監禁四個月,並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五年。此次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條、《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以及《2011年道路交通(機動車輛系安全帶)規則》第(4)(1)條,即未系安全帶。

2025年7月23日,一名23歲男子在大士關卡接受ICA人員檢查時被發現無證駕駛。該男子此前曾於2023年12月因兩次無照駕駛被定罪,當時被判監禁三周,並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24個月。此次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條,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

2025年5月20日,一名33歲男子在惹蘭35巷接受警方檢查時被發現駕駛客貨車,而其駕照正處於吊銷狀態。當時車上還有一名乘客。此外,該男子還涉嫌未經車主同意擅自取用車輛。他此前曾於2025年2月因駕駛時使用移動通信設備被定罪,當時被判罰款,並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六個月。此次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條、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駕駛車輛),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

2025年5月8日,一名53歲男子在大士關卡接受ICA人員檢查時被發現無證駕駛。該男子此前曾於2025年2月因酒後駕駛被定罪,當時被判罰款,並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24個月。此次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條,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

2025年3月3日,一名31歲男子在克蘭芝快速公路接受警方檢查時被發現無證駕駛,且車輛的公路稅已過期。該司機此前曾於2024年因酒後駕駛及駕駛時疏忽被定罪,當時被判罰款,並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30個月。此次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a)條、第29(1)條(使用公路稅過期的車輛)、第44(3)條與第131(1)(a)條(在駕照被吊銷期間未交還駕照),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

相關罪行的刑罰如下: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條,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累犯,可被處以最高2萬新元罰款、最高六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擅自駕駛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29(1)條,使用公路稅過期的車輛,可被處以最高2000新元罰款。

根據《2011年道路交通(機動車輛系安全帶)規則》第(4)(1)條,未系安全帶,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

交通警察對無照駕駛及未投保車輛的行為持嚴厲態度。此類魯莽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駕駛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執法,嚴懲無視法律者。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9月16日 晚上9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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