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图:黄歆惠)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涉贪案,控方提呈经修改的控状,易华仁在案件开审之日认罪,受访律师认为他确实收取了礼物,犯案期间存在身份矛盾冲突的关系,难辞其咎,认罪是明智的选择,也相信能为他减轻刑罚。
柯吴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门主管苏呢尔(Sunil Sudheesan)受询时一针见血说:“他确实收取了礼物,当时他是公务员,而送礼的是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伙伴,我不知道他有什么抗辩的立场。”
苏呢尔也因此认为,易华仁认罪是明智的选择,加上控方把原本罪责较严重的贪污罪修改为罪责较轻的第165条文的罪状,指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苏呢尔说:“这个条文的最高刑罚比贪污罪的最高刑罚轻。”
在这样的背景下,苏呢尔认为选择认罪对易华仁来说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开审前控辩双方达成认罪协议
钟庭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钟庭辉认为,控方修改控状而易华仁认罪,这应该是开审前控辩双方一致达成的协议,而且如果如期展开审讯对双方都没好处。除了消耗法庭的时间外,一些证人也可能在国外不方便出庭供证等。 他认为,这些因素都可能是他选择认罪的原因。
钟庭辉也说,易华仁尽早认罪后,有望获得较轻的刑罚。
前威法律事务所(Forward Legal LLC)董事经理邝威立律师也说:“认罪意味着承认自己对指控负有责任,这必然会导致刑罚。关键在于判决的轻重——是监禁还是罚款?”
邝威立律师说,在早期阶段认罪,通常被视为减轻刑罚的有利因素,能够降低最终判决的严厉性。
“因为早认罪不只表明被告对自身行为的悔意,还能节省司法资源,避免进行耗时的庭审。因此,这些理由可以为被告争取更轻的刑罚。”
赢必胜法律事务所陈俊良律师也说,一般上认罪能得到轻判。
“易华仁的这个决定,我相信他一定也是经过很慎重的考量,而且一定也在他辩护律师的这个劝告下,才决定这么做的。”
第165条文与贪污法令控状不同
控方把易华仁原本面对两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修订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控状。易华仁最终面对35项控状,其中34项是抵触该条文的控状,指他以公务员身份索取贵重礼物与好处,最后一项则是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
陈俊良律师对此补充说,易华仁面对的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控状,与贪污不同。
陈俊良律师认为,贪污相关控状需要更多证据,“如果要打这个官司,可能就没有说包赢或包输,没有这么直接。”
“可是第165条节文的控状的条文就不一样了,就是其实蛮直接的。在第165条文第一条例下,他不能否认他是公务人员。第二条例是,他有没有获得(obtain)?而确实是,他有获得(那些礼物)。我相信这个也是他一路来都没有否认的东西,对不对?可是跟贪污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