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圖:黃歆惠)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涉貪案,控方提呈經修改的控狀,易華仁在案件開審之日認罪,受訪律師認為他確實收取了禮物,犯案期間存在身份矛盾衝突的關係,難辭其咎,認罪是明智的選擇,也相信能為他減輕刑罰。
柯吳律師事務所刑事部門主管蘇呢爾(Sunil Sudheesan)受詢時一針見血說:「他確實收取了禮物,當時他是公務員,而送禮的是有利益衝突的商業夥伴,我不知道他有什麼抗辯的立場。」
蘇呢爾也因此認為,易華仁認罪是明智的選擇,加上控方把原本罪責較嚴重的貪污罪修改為罪責較輕的第165條文的罪狀,指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蘇呢爾說:「這個條文的最高刑罰比貪污罪的最高刑罰輕。」
在這樣的背景下,蘇呢爾認為選擇認罪對易華仁來說是比較明智的做法。
開審前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
鍾庭輝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鍾庭輝認為,控方修改控狀而易華仁認罪,這應該是開審前控辯雙方一致達成的協議,而且如果如期展開審訊對雙方都沒好處。除了消耗法庭的時間外,一些證人也可能在國外不方便出庭供證等。 他認為,這些因素都可能是他選擇認罪的原因。
鍾庭輝也說,易華仁儘早認罪後,有望獲得較輕的刑罰。
前威法律事務所(Forward Legal LLC)董事經理鄺威立律師也說:「認罪意味著承認自己對指控負有責任,這必然會導致刑罰。關鍵在於判決的輕重——是監禁還是罰款?」
鄺威立律師說,在早期階段認罪,通常被視為減輕刑罰的有利因素,能夠降低最終判決的嚴厲性。
「因為早認罪不只表明被告對自身行為的悔意,還能節省司法資源,避免進行耗時的庭審。因此,這些理由可以為被告爭取更輕的刑罰。」
贏必勝法律事務所陳俊良律師也說,一般上認罪能得到輕判。
「易華仁的這個決定,我相信他一定也是經過很慎重的考量,而且一定也在他辯護律師的這個勸告下,才決定這麼做的。」
第165條文與貪污法令控狀不同
控方把易華仁原本面對兩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修訂為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控狀。易華仁最終面對35項控狀,其中34項是牴觸該條文的控狀,指他以公務員身份索取貴重禮物與好處,最後一項則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陳俊良律師對此補充說,易華仁面對的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控狀,與貪污不同。
陳俊良律師認為,貪污相關控狀需要更多證據,「如果要打這個官司,可能就沒有說包贏或包輸,沒有這麼直接。」
「可是第165條節文的控狀的條文就不一樣了,就是其實蠻直接的。在第165條文第一條例下,他不能否認他是公務人員。第二條例是,他有沒有獲得(obtain)?而確實是,他有獲得(那些禮物)。我相信這個也是他一路來都沒有否認的東西,對不對?可是跟貪污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