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转让股份官司 】案件现逆转 上诉庭裁定‘第一份协议’有效成立 郭观华上诉得直

2025/09/11   •   2269阅
长城集团创办人郭观华与合伙人叶永生之间持续的股份转让官司终于迎来逆转。新加坡高庭判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有效,令郭观华可以专心经营其在新加坡的咖啡店、食阁等餐饮业务。经过近7年的诉讼,郭观华终于得以重回经营正轨,并由叶永生支付所有诉讼费用,预计超过50万新加坡元。

郭观华表示对裁决感到欣慰,表示如今终于可以专心经营生意。(新明日报图)

(新加坡讯)长城集团转让股份官司,新加坡高庭早前判创办人郭观华败诉,须归还合伙人叶永生之前转给他的25%股份,双方上诉后案件出现逆转,郭观华的上诉得直,上诉庭裁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有效成立,也令叶永生向郭观华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新明日报》报道,长城集团创办人郭观华(54岁)与合伙人叶永生(59岁)早前为分家制定协议,但郭观华指叶永生背叛公司,暗自在2009年投资竞争对手八达岭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还违反两人之间的协定,因此入禀高庭起诉他。

诉方的立场是,双方在2018年至2020年陆续制定了三份转让股份协议,但叶永生后来反悔,不肯承认第一和第三份协议。

长城集团在新加坡经营咖啡店、食阁、经济菜饭与烧腊档口等,所经营的餐饮摊位超过160个。

叶永生则反诉,指郭观华违反买卖股份协议,在叶永生转让其中10家公司的25%股份后,郭观华仍未支付叶永生应得的赔偿。

法官在审讯后认为,无论是诉方或辩方,都无法证明郭观华与叶永生曾正式立下协定,让叶永生交出所持有的长城集团25%股权,或让郭观华以没有具体说明的价格买过叶永生的股份。

在法官看来,双方当时最多是答应要这么做,但没有正式立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因此驳回诉方的要求。

三司驳回叶永生的上诉。(新明日报图)

法官也批准辩方的部分反诉,谕令郭观华必须归还叶永生六年前转给他的25%股份,因为郭观华只是代叶永生持有这些股份。

不过诉辩双方对裁决不满,早前提出上诉,高庭前日发表裁决。

三司判郭观华的部分上诉得直,裁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有效,审讯法官之前裁定郭观华只是代叶永生持有股份的裁决也被推翻。

三司在判词中,令叶永生向郭观华生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郭观华:非常欣慰

郭观华通过代表律师郑伟元表示,非常欣慰三司维持了他于2018年12月与叶永生达成的协议。

他表示, 将近7年过去了,如今终于可以专心经营生意,继续为新加坡提供物美价廉的优质食品。

三司裁定叶永生向郭观华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据了解费用超过50万元。

就“买卖股份协议” 叶永生上诉遭驳回

法庭驳回了叶永生就“买卖股份协议”的上诉。

三司表示,他们既然认为“第一份协议”的存在,那就表示他们不接受叶永生的“买卖股份协议”说法。

三司也同意审讯法官的看法,认为叶永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买卖股份协议”的存在,而且“买卖股份协议”的条件模糊,即使有效也无法执行,因此认为叶永生的立场不具说服性。

三司:有三项关键事实 支持‘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三司认为双方的“后续行为”至关重要,有三项关键事实强有力地支持了“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三司指出,叶永生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将持有的10家公司股份转给郭观华,也辞去长城集团私人有限公司(Chang Cheng Group Pte Ltd,简称CCGPL)董事或秘书职位。叶永生也保留在CCGPL得股份,CCGPL则将持有另外6家公司的股份转给郭观华和他的妻子。

三司也指出,叶永生于2018年12月将股份转给郭观华后,一直没有向后者要求付款,直到2021年7月19日,超过两年半后才提出诉求,发索偿信(Letter of Demand)给郭观华的代表律师。

三司表示,如果叶永生的“买卖股份协议”说法属实,郭观华必须在叶永生交出股份的7个月内付款给叶永生。叶永生没有向郭观华追款的行为,显示“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除此之外,三司也指出郭观华与叶永生在履行第二份协议时,是以叶永生持有另4家公司的股份计算,而不是叶永生所说的25%,这些行为都支持了“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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