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轉讓股份官司 】案件現逆轉 上訴庭裁定『第一份協議』有效成立 郭觀華上訴得直

2025/09/11   •   2269閱
長城集團創辦人郭觀華與合伙人葉永生之間持續的股份轉讓官司終於迎來逆轉。新加坡高庭判定雙方的「第一份協議」有效,令郭觀華可以專心經營其在新加坡的咖啡店、食閣等餐飲業務。經過近7年的訴訟,郭觀華終於得以重回經營正軌,並由葉永生支付所有訴訟費用,預計超過50萬新加坡元。

郭觀華表示對裁決感到欣慰,表示如今終於可以專心經營生意。(新明日報圖)

(新加坡訊)長城集團轉讓股份官司,新加坡高庭早前判創辦人郭觀華敗訴,須歸還合伙人葉永生之前轉給他的25%股份,雙方上訴後案件出現逆轉,郭觀華的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雙方的「第一份協議」有效成立,也令葉永生向郭觀華支付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新明日報》報道,長城集團創辦人郭觀華(54歲)與合伙人葉永生(59歲)早前為分家制定協議,但郭觀華指葉永生背叛公司,暗自在2009年投資競爭對手八達嶺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簡稱八達嶺),還違反兩人之間的協定,因此入稟高庭起訴他。

訴方的立場是,雙方在2018年至2020年陸續制定了三份轉讓股份協議,但葉永生後來反悔,不肯承認第一和第三份協議。

長城集團在新加坡經營咖啡店、食閣、經濟菜飯與燒臘檔口等,所經營的餐飲攤位超過160個。

葉永生則反訴,指郭觀華違反買賣股份協議,在葉永生轉讓其中10家公司的25%股份後,郭觀華仍未支付葉永生應得的賠償。

法官在審訊後認為,無論是訴方或辯方,都無法證明郭觀華與葉永生曾正式立下協定,讓葉永生交出所持有的長城集團25%股權,或讓郭觀華以沒有具體說明的價格買過葉永生的股份。

在法官看來,雙方當時最多是答應要這麼做,但沒有正式立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因此駁回訴方的要求。

三司駁回葉永生的上訴。(新明日報圖)

法官也批准辯方的部分反訴,諭令郭觀華必須歸還葉永生六年前轉給他的25%股份,因為郭觀華只是代葉永生持有這些股份。

不過訴辯雙方對裁決不滿,早前提出上訴,高庭前日發表裁決。

三司判郭觀華的部分上訴得直,裁定雙方的「第一份協議」有效,審訊法官之前裁定郭觀華只是代葉永生持有股份的裁決也被推翻。

三司在判詞中,令葉永生向郭觀華生支付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郭觀華:非常欣慰

郭觀華通過代表律師鄭偉元表示,非常欣慰三司維持了他於2018年12月與葉永生達成的協議。

他表示, 將近7年過去了,如今終於可以專心經營生意,繼續為新加坡提供物美價廉的優質食品。

三司裁定葉永生向郭觀華支付本案所有訴訟費用,據了解費用超過50萬元。

就「買賣股份協議」 葉永生上訴遭駁回

法庭駁回了葉永生就「買賣股份協議」的上訴。

三司表示,他們既然認為「第一份協議」的存在,那就表示他們不接受葉永生的「買賣股份協議」說法。

三司也同意審訊法官的看法,認為葉永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買賣股份協議」的存在,而且「買賣股份協議」的條件模糊,即使有效也無法執行,因此認為葉永生的立場不具說服性。

三司:有三項關鍵事實 支持『第一份協議』的存在

三司認為雙方的「後續行為」至關重要,有三項關鍵事實強有力地支持了「第一份協議」的存在。

三司指出,葉永生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將持有的10家公司股份轉給郭觀華,也辭去長城集團私人有限公司(Chang Cheng Group Pte Ltd,簡稱CCGPL)董事或秘書職位。葉永生也保留在CCGPL得股份,CCGPL則將持有另外6家公司的股份轉給郭觀華和他的妻子。

三司也指出,葉永生於2018年12月將股份轉給郭觀華後,一直沒有向後者要求付款,直到2021年7月19日,超過兩年半後才提出訴求,發索償信(Letter of Demand)給郭觀華的代表律師。

三司表示,如果葉永生的「買賣股份協議」說法屬實,郭觀華必須在葉永生交出股份的7個月內付款給葉永生。葉永生沒有向郭觀華追款的行為,顯示「第一份協議」的存在。

除此之外,三司也指出郭觀華與葉永生在履行第二份協議時,是以葉永生持有另4家公司的股份計算,而不是葉永生所說的25%,這些行為都支持了「第一份協議」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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