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一名56岁男子陈志明(Tan Tee Beng,简称Tan)处以5万新元的民事罚款,原因是他涉嫌在未公开资讯的情况下,内幕交易“郑氏国际有限公司”(Te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与“郑氏地产有限公司”(Tee Land Limited)的股票。此项民事处罚是经过商业事务局(CAD)与金管局联合调查后所做出的决定。
2020年1月13日,郑氏国际宣布已与Amcorp Supreme Pte Ltd达成有条件买卖协议,将其子公司郑氏地产的全部股权以每股0.179新元的价格出售。此交易价格较前一个交易日郑氏地产股价收盘价0.164新元溢价9.1%。
在关键时间点,陈志明担任RHB证券新加坡公司(RHB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td)的融资部门主管。他在职务过程中,提前获悉郑氏国际即将出售郑氏地产及其交易价格等尚未公开的重大资讯。
陈志明认为此项企业交易属于利好消息,预期市场将正面反应。因此,他在2019年10月16日,安排一名人士购入郑氏国际与郑氏地产的股票;并于同年12月11日与13日,亲自买入共计三百万股郑氏国际的股份。而郑氏地产的出售消息最终于2020年1月13日才正式对外公布。
陈志明已承认违反《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89章,2006年修订版)第219(2)(a)与第219(2)(b)条款,并已向金管局支付民事罚款,无需进入法庭程序。此外,他也自愿承诺未来两年内不会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也不会参与公司管理事务。
补充资讯
(A) 民事罚款机制
民事罚款不属于刑事检控,不会导致刑事处分。此机制自2004年初启动,旨在补充刑事制裁,并针对市场不当行为提供更具弹性的应对方式。
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32条,金管局可与违规人士达成协议,令其支付民事罚款,无论是否承认责任。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违规所得利润或所避损失的三倍,但个人最低罚款为5万新元(非公司实体)或10万新元(公司实体)。
(B) 《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19(2)(a)条
该条款禁止任何与公司无关联、但掌握尚未公开且具重大价格影响力资讯的人士,在明知资讯敏感且未公开的情况下,订购、购买或出售,或达成协议订购、购买或出售相关证券。
(C) 《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19(2)(b)条
该条款禁止任何与公司无关联、但掌握尚未公开且具重大价格影响力资讯的人士,在明知资讯敏感且未公开的情况下,唆使他人订购、购买或出售,或达成协议订购、购买或出售相关证券。
[1]:RHB证券已停止营运。
SINGAPORE POLICE FORCE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15 October 2025 @ 11:45 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