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經營公司必讀】企業註冊商品及服務稅可能涉及的問題(四)

2024年09月09日   •   684次閱讀

在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GST),也稱作消費稅,是一種廣泛的稅種,適用於幾乎所有在新加坡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以及進口商品(由新加坡海關負責徵收)。這種稅在其他國家通常被稱為增值稅(VAT),目前,新加坡的GST稅率為9%。對於已經註冊GST的企業,它們必須對所有銷售的商品和服務徵收9%的GST,除非這些銷售根據GST法規定享受零稅率或免稅待遇。

需要註冊GST的企業

只有註冊了GST的企業才能從註冊生效之日起收取和申請GST,未註冊GST的企業不得收取或申請GST,已註冊GST的企業必須對所有應稅供應品徵收GST,但需進行客戶會計核算的供應品除外。企業收取的GST稱為銷項稅,必須在會計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支付給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已註冊GST的企業可以在GST申報表中申報因業務採購(包括進口)和費用而產生的GST作為進項稅,但必須滿足申報進項稅的條件。

強制註冊GST的企業

如果企業的應稅營業額滿足以下條件,則必須註冊GST:

- 按照回顧性視角,如果企業在日曆年末的應稅營業額超過100萬新幣;

- 按照前瞻性視角,如果預計企業在接下來的12個月內的應稅營業額將超過100萬新幣。

企業的應稅營業額是指在業務過程中或為了業務發展而在新加坡生產的所有應稅供應品的總價值,包括標準稅率供應和零稅率供應,但不包括免稅供應、超出範圍的供應和出售資本資產。

自願註冊GST的企業

在自願註冊GST之前,企業應考慮以下幾點:

- 企業是否符合自願註冊的資格;

- 企業是否能夠滿足自願註冊GST所規定的條件;

- 企業註冊GST所帶來的好處是否大於成本。

自願註冊GST企業的資格

企業若要符合自願註冊GST的資格,必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企業提供應稅供應;

- 企業只提供範圍外供應,主要指未進入新加坡的貨物和過境貨物的銷售;

- 企業提供的免稅金融服務同時也是國際服務;

- 企業從海外服務提供商處採購服務或進口低價值商品,即使已進行GST註冊,也無權獲得全額進項稅抵免。

如果企業計劃未來進行上述交易,也可以申請自願GST註冊,但必須讓審計長相信企業正在經營或開展業務,並有進行上述交易的堅定意圖。

自願註冊GST企業的條件

除了滿足自願註冊GST企業的資格外,企業還應在註冊GST之前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 公司董事/個體經營者/合伙人/受託人/GST申報表編制人必須已完成並通過電子學習課程「商品及服務稅概述」,然後才提交註冊表格;

- 申請GIRO帳戶用於GST的支付和/或退還GST;

- 如果審計長要求,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擔保,通常涵蓋2年時間;

- 從2025年11月1日起,如果需要遵守GST InvoiceNow要求,則在向IRAS提交GST註冊申請之前,需先向IMDA註冊InvoiceNow並獲得Peppol ID。

GST InvoiceNow要求概述

InvoiceNow是基於國際標準「Peppol」的全國性電子發票網絡,由新加坡信息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於2019年推出。它使企業能夠以結構化數字格式輕鬆發送和接收發票,減少了在會計系統中手動處理和記錄發票的需要。為了支持全國性的InvoiceNow計劃,GST註冊企業將被要求使用InvoiceNow解決方案將發票數據發送到IRAS進行稅務管理。

註冊GST後的企業責任和合規條件

一旦成功註冊GST,您的企業必須至少維持註冊狀態2年,並遵守一系列條件以保持註冊資格。否則,IRAS可能會取消您的GST註冊。這些條件包括:

1. 維護GIRO帳戶,用於GST的支付和退還;

2. 如果在註冊時尚未開始應稅供應,則必須在2年內(或更長的批准期限內)開始提供應稅供應;

3. 完全履行GST註冊企業的責任;

4. 從2025年11月1日起,完全遵守GST InvoiceNow要求,並使用InvoiceNow解決方案將發票數據傳輸到IRAS(如果適用);

5. 在註冊期間,遵守IRAS可能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對於根據海外供應商註冊簡化付款制度申請自願註冊的企業,審計長可能會在註冊前根據具體情況要求企業提供擔保。註冊後,企業必須保持至少2年的GST註冊,並遵守以下規定以保持註冊資格:

1. 完全履行GST註冊企業的責任;

2. 在註冊期間,遵守IRAS可能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GST註冊企業的責任

GST註冊企業的主要職責包括:

1. 收取和核算GST;

2. 按時提交GST申報表;

3. 保存適當的記錄;

4. 顯示包含GST的價格。

這些責任從批准函中註明的註冊生效日起開始履行。

① 對標準稅率供應品徵收和計算GST

對於在新加坡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標準稅率供應),您需要徵收和計算9%的GST。從2020年1月1日起,在反向徵稅制度下,對進口服務的企業對企業 (B2B) 供應以及在海外供應商註冊制度下對進口數字服務的企業對消費者 (B2C) 供應徵收GST。從2023年1月1日起,GST將擴展至進口低價值商品和B2C進口非數字服務。

如果您提供相關供應(即,超過10,000新元的指定商品的本地銷售,如手機、存儲卡和現成軟體),這些商品需要客戶會計,則您不應向您的GST註冊客戶收取GST。相反,您的GST註冊客戶需要將GST作為其銷項稅進行核算。

② 提交GST申報表並支付應繳稅款

您必須按時提交準確的GST申報表並支付應繳稅款。所有GST申報表必須在每個會計期結束後的一個月內通過mytax.iras.gov.sg提交。如果沒有交易,仍需提交「NIL」 GST申報表。遲交或未提交GST申報表是違法行為,最高可罰款5,000新元,若未支付罰款,可被判處最高6個月的監禁。對於未提交或遲交GST F5/F8申報表的企業,IRAS可能會:

- 在GST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後立即徵收200新元的遲交罰款,每逾期一個月,將繼續徵收200新元的罰款,每個未提交的F5/F8申報表最高罰款額為10,000新元。

- 發布逾期GST的預估評估以及逾期付款罰款,只有在收到逾期GST申報表後,IRAS才會考慮修改預估評估和逾期付款罰款。

按時繳納GST款項

應繳稅款必須在每個會計期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繳納(即GST申報表截止日期)。如果您選擇使用GIRO計劃支付GST,GIRO扣款將在付款截止日期後的下個月15日進行。遲付或未支付對到期未支付的稅款徵收5%的罰款。如果在規定的會計期間到期後60天內仍未支付稅款,可能還會徵收每月2%的額外罰款(最高為未付稅款的50%)。

反向徵稅和海外供應商註冊機制

由於商品及服務稅(GST)是在新加坡消費的商品和服務的稅,因此無論服務是由本地供應商提供還是由海外供應商提供,或者商品是本地購買還是從海外進口,都應適用GST。為了確保所有在新加坡消費的商品和服務都受到GST的約束,新加坡於2020年實施了反向徵稅和海外供應商註冊兩項制度,並在2023年進一步擴大了其適用範圍。

1. 反向徵稅機制

反向徵稅機制是指位於新加坡的GST註冊企業在購買進口服務或低價值商品時,需要像供應商一樣對這些服務或商品繳納GST。同時,這些企業可以根據正常的進項稅申報規則,申報繳納的GST作為進項稅。

如果您的企業是GST註冊企業,並且沒有資格獲得全額進項稅抵扣,因為其進行的是免稅供應或收到非商業收入(例如,作為慈善組織收到的捐款),您必須對以下情況計算GST:

- 從2020年1月1日起,對從海外供應商採購的所有服務(「進口服務」)計算GST,除了那些特別排除在反向徵稅範圍之外的服務;

- 從2023年1月1日起,對購買的低價值商品計算GST,無論這些商品是從本地/海外供應商、電子市場運營商還是轉運商處購買的,也不論這些實體是否已註冊GST,這是對進口服務計算GST的補充。

您可以根據正常的進項稅申報規則申報計算的GST作為進項稅。

2. 海外供應商註冊

海外供應商註冊機制是指已註冊GST的海外供應商必須對向新加坡客戶提供的B2C遠程服務和低價值商品繳納GST。B2C供應是指向未註冊GST的個人或未註冊GST的企業提供的供應。隨著對低價值商品徵收GST的實施,新加坡本地供應商(包括電子市場運營商和轉運商)也需要對B2C供應的低價值商品徵收GST。新加坡本地電子市場運營商還可能需要對通過其平台由海外供應商提供的遠程服務徵收GST。

在反向徵稅機制下,進口服務或低價值商品的GST註冊接收者,可像供應商一樣就這些服務或商品繳納GST。同時,他可以根據正常的進項稅申報規則申報GST作為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