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糾纏十年的工人黨市鎮理事會上訴案,終於下判了。
以大法官(中國稱為「最高法院院長」)梅達順為首的五司(五名法官)判決,工人黨最高層的劉程強、林瑞蓮和畢丹星等答辯人,2011年委託FMSS公司為AHTC市鎮物業公司雖然沒有經過公開招標,但是確定他們是「出於善意」。從這個意義上看,答辯人贏了。

然而,答辯人在後續對FMSS公司的付款中,卻出現嚴重疏漏,沒有妥善地獨立監管和審查FMSS的工作,付款機制也有嚴重漏洞,形成失責,答辯人需要對此負責。上訴庭判決,如果起訴人能夠證明答辯人給AHTC造成損失,答辯人須做出賠償。從這個意義上看,答辯人輸了。
至於具體的應賠償事項和金額,五司諭令訴辯雙方在21天內提交書面陳詞,再由上訴庭做下一階段審理。

劉程強已在2020年大選卸下議員職務,林瑞蓮和畢丹星則是阿裕尼集選區國會議員。如果他們無力賠償,將面臨破產,破產的話就會失去國會議席。
FMSS案的起因:2011年大選之後
物業公司不願服務工人黨市鎮會
2011年大選,5月7日,工人黨首次攻下阿裕尼集選區。在攻下阿裕尼集選區之後,工人黨就從執政黨PAP手中接管阿裕尼市鎮理事會,與工人黨的後港選區市鎮理事會合併,成為阿裕尼後港市鎮理事會AHTC,負責阿裕尼和後港的市鎮管理,包括物業。

當時,工人黨高層劉程強、林瑞蓮、畢丹星等人有理由相信,原本服務於PAP阿裕尼市鎮理事會的CPG物業公司不再願意服務工人黨的AHTC市鎮理事會,「已經開始或很快就不積極管理」,因此,有必要儘快物色願意為工人黨市鎮理事會全心全意服務的物業公司,才能更好地服務選民。
由於時間迫切,劉程強等人找來工人黨的支持者侯文芳和她的丈夫盧仲明商量此事。盧仲明在5月15日成立物業管理公司FMSS。在贏得阿裕尼集選區的三周之後,5月30日,CPG表示不願意續約。8月11日,CPG與AHTC簽署解除合約協議,9月30日合同期滿之後就不再服務。8月26日,AHTC要求CPG在期滿之後提供緊急服務,但被拒絕。
未經公開招標緊急發出合同
被CPG拒絕之後,工人黨AHTC緊急開會,9月18日,AHTC決定在未經公開招標的情況下,把緊急服務合同交給FMSS公司,為期九個月。

隔年,2012年4月13日,AHTC在主流媒體登廣告,為市鎮物業管理招標。後來,只有FMSS公司投標,並獲得三年合同。
2013年1月26日,工人黨贏得榜鵝東國會議席,把該選區的市鎮管理合併入AHTC,改名為AHPETC。
2014年,審計師出具報告指出,對AHPETC的審計無法取得足夠的評估證據。
隔年,2015年,執政黨PAP奪回榜鵝東國會議席,工人黨的AHPETC改回AHTC。同年,法院裁定,AHTC必須委任獨立審計師。
再隔年,2016年,獨立審計師畢馬威發布報告,指AHTC給FMSS公司和承包商FMSI的付款存在疏漏。
劉程強等提出上訴
又隔年,2017年,AHTC成立獨立委員會,代表AHTC審計財務;同年,AHTC獨立委員會提出訴訟,認為劉程強、林瑞蓮、畢丹星等工人黨領導人和市鎮理事一共七人,在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間,失職於市鎮會的管理,造成市鎮會蒙受損失,為此索償3370萬新元。
2018年,劉程強、林瑞蓮、畢丹星三人設立博客In Good Faith,向公眾通報官司進展。博客寫道,「雖然沒有指控我們收取或者挪用任何款項為己用,但這兩項訴訟案向我們索賠總額超過3000萬元。我們會抗辯到底。從訴訟程序開始到現在,我們動用自己的儲蓄和朋友的資助來支付律師費。我們沒有用到工人黨的錢。僅僅在法庭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我們已經支付了將近60萬元的律師費。這筆費用幾乎已經掏空了我們個人的經濟資源」,因而通過眾籌訴訟費。截至2018年10月28日已籌得107萬新元,之後中止眾籌。

兩年後,2019年10月,高等法院做出第一階段判決,判定劉程強、林瑞蓮有負受託責任,畢丹星則有負「善巧與謹慎責任」。高庭判決,由於市鎮會在工人黨的管理下,損失了3370萬新元的不正當付款金額,畢丹星、林瑞蓮、劉程強必須賠償損失。
11月,劉程強等人提出上訴。
再兩年後,2021年,終審法院五司受理上訴。2022年11月9日,最高法院上訴庭發布終審判決,判定劉程強等答辯人雖在沒有公開招標的情況下委託FMSS公司,但事出緊急,此行為出於善意,沒有不妥,不必賠償。
上訴庭認為,工人黨領袖當時有理由相信,所有較大的物業公司都願意向執政黨的市鎮理事會提供服務,而不願服務於工人黨,因此,成立並委任FMSS公司,是謹慎並明顯有必要的,並不存在不軌之心。因此,上訴庭推翻了高等法庭對此的判決。
同時,上訴庭認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工人黨高層委任FMSS公司,是為了讓侯文芳和盧仲明從中獲得金錢利益,或是為了工人黨高層或市鎮理事從中獲益。上訴庭也認為,AHTC尤其是林瑞蓮,由於他們與侯文芳曾多年共事,因此,有理由相信FMSS公司有能力、有積極性為AHTC提供物業服務。
另一方面,上訴庭判定,AHTC在劉程強等人的管理下,財務機制有巨大疏漏,答辯人有賠償責任;如果起訴人能夠證明答辯人給AHTC造成損失,答辯人須做出賠償,這兩個部分將在下一階段審訊。
給FMSS公司付款的機制疏漏
起訴人認為,劉程強等人一方面聘用侯文芳和盧仲明為AHTC總經理和秘書,另一方面又委託他們設立的FMSS公司為AHTC的物業管理,而且,侯文芳和盧仲明有權簽署給予FMSS公司的付款,有利益衝突,機制不當。
大法官指出,AHTC制度規定,給FMSS的付款支票必須有AHTC主席或副主席的簽字,此二人在FMSS公司並無利益關係,劉程強等人可能認為,這個機制能夠規避侯文芳和盧仲明在AHTC和FMSS的身份衝突和利益衝突問題。因此,儘管他們很早就覺察到這個機制有問題,但一直未出手整頓,這是失責所在。

另一處重大失責是,AHTC沒有對FMSS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進行具體檢查,而是假設一切工作都已做到位,並給予付款。
而且,林瑞蓮身為市鎮理事會主席,在選擇維修公司時,沒有選擇與報價較低的兩家公司,而繼續與原有承包商續簽合同,同時沒有解釋為何作此決定,也屬於失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