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年齡介於43至73歲的男子,因涉嫌危險駕駛,將於2025年3月26日在法庭被控。這些駕駛者據稱均未遵守紅燈信號,導致各自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其他人員受傷。
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1月17日,一名57歲男轎車司機在杜古彎路(Toh Guan Road)與裕廊東中央交界處未遵守紅燈,撞上一輛直行的轎車,導致四人受傷,包括對方車輛的司機及兩名乘客,以及其車內的一名乘客。該司機將被控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B)(a)條文,即危險駕駛致傷。
同日,一名43歲男客貨車司機在聖淘沙gateway與德福道交界處未遵守紅燈,撞上一輛正在右轉的轎車,導致車內一名乘客受傷。該司機將被控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B)(a)條文,即危險駕駛致傷。
2024年10月30日,一名46歲男轎車司機在美芝路(Bras Basah Road)與維多利亞街交界處未遵守紅燈,撞上一輛直行的轎車,導致對方車上一名乘客受傷。該司機將被控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B)(a)條文,即危險駕駛致傷。
2024年8月29日,一名44歲男卡車司機在艾德禮路(Jalan Ahmad Ibrahim)與大士西道交界處未遵守紅燈,撞上一輛直行的摩托車,導致騎手多處受傷,包括手腕骨折。該司機將被控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即危險駕駛致嚴重傷。
2024年8月28日,一名73歲男轎車司機在 Clementi Road 與 Maju Drive 交界處未遵守紅燈,撞上一輛右轉的轎車,導致對方司機受傷。該司機為累犯,將被控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B)(b)條文,即危險駕駛致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危險駕駛致嚴重傷的罪名,可判處一至五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判處二至十年監禁,並吊銷駕駛資格。
根據第64(2B)(a)條文,危險駕駛致傷的罪名,可被處以最高1萬元罰款、最長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最長四年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吊銷駕駛資格。
交通警察對無視交通信號、危險駕駛的行為持嚴肅態度。闖紅燈屬嚴重違法行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可能導致慘烈事故。警方呼籲所有駕駛者保持耐心,遵守交通信號,安全駕駛,以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將繼續嚴正執法,打擊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事故案(a)在杜古彎路與裕廊東中央交界處的事發現場 ▼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3月25日 下午4時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