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高達18億元的洗黑錢案,讓人們對新加坡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質疑,有人認為只有加大懲罰力度,實行嚴刑峻法,才能有效地震懾和減少犯罪。然而這種觀點真的正確嗎?嚴刑峻法真的能降低犯罪率嗎?今天,我們就來聽聽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Shanmugam)的看法。

尚穆根是美國芝加哥大學經濟學教授,也是暢銷書《魔鬼經濟學》(Freakonomics)的作者之一,他近期接受媒體專訪,就近期洗黑錢案對本地帶來的衝擊發表了看法,坦言任何的嚴刑峻法都難以完全杜絕罪案,執法單位只能通過嚴格執法,以降低犯罪率。
我國有嚴格的法律來對付犯下偷竊、謀殺等罪案的罪犯,但這並不意味著這類案件就會銷聲匿跡,只要有人犯法,政府就會執法,之後罪案減少。金融業也是如此,人畢竟是人,或許有千人走正道,但總會有那麼一個人會選擇走歪路。
尚穆根表示,有法律約束不代表不會犯罪,但重要的是要有系統來減少罪案的發生,然後要針對罪案採取行動,洗錢罪行也是如此,新加坡有嚴格的法律,但不代表就不會有人鋌而走險去洗錢,他們會姑且一試,政府能做的就是保持警惕,設法偵查然後對付。
在新加坡工作或經商的外籍人士,只要業務和資金合法,不做違法之事如偽造文件等,就不必擔心受洗黑錢案的牽連,他說:「基本上,如果在新加坡做任何違法的事,或是在海外做非法勾當,再試圖在這裡洗錢,政府就會採取行動,比如你企圖通過買賣奢侈品、非法賭博、開空殼公司洗錢等等,一旦被發現,自然得採取行動。」

尚穆根還澄清了一些輿論上的誤解和謠言,他說報道中提到的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在今年8月10日到新加坡進行了為期兩天的訪問與8月15日這10名洗黑錢被告落網絕無關聯,並指這類輿論荒謬,中國外交部長來訪和這些逮捕事件絕對沒有關聯。
熟悉新加坡的人都知道,我們不會屈服於任何國家的這種壓力,僅僅因為一個國家說要逮捕某某人,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去捉人。
當局對18億元洗黑錢案的調查持續了多個月,確定他們在本地的違法行為,以及追查如此龐大的資產來源和洗錢過程,根本不可能在幾天或幾周內就追查得到,政府已經為此努力了很多個月,要查明犯罪行為、追查資產和資金,都需要很多時間和心血。

尚穆根認為,犯罪行為也可以用經濟學解釋,理性人權衡預期的收益和成本,從而決定要不要犯罪。這個解釋很符合經濟學直覺,迄今仍是經濟學用以解釋犯罪行為的主要框架,從這個框架出發的話,犯罪的主要成本由被抓住的可能性和被抓之後預期可能受到的懲罰決定,也就是所謂的執法(enforcement)和懲罰(punishment)。因而根據這一邏輯,加強執法力度,或是提高懲罰強度,都可以增加犯罪成本,從而減少未來犯罪。
那麼,在執法和懲罰之間,哪一個更有效呢?
尚穆根通過對比不同國家、地區、時期的數據,得出了一個有趣的結論:執法對於降低犯罪率更重要,而懲罰則相對次要。換句話說,在保持懲罰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增加警力或提高抓捕率能夠更有效地減少犯罪;而在保持執法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刑期或提高死刑率則對犯罪率影響不大 。
為什麼會這樣呢?尚穆根給出了兩個可能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心理學上的:人們對於風險的感知往往不符合實際機率。比如說,在買彩票時,人們往往高估中獎的可能性;而在做壞事時,人們往往低估被抓的可能性。
因此對於犯罪者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被抓的風險,而不是被抓之後的懲罰。如果他們認為被抓的機率很低,那麼即使懲罰再嚴厲,也不會對他們產生足夠的威懾力。相反,如果他們認為被抓的機率很高,那麼即使懲罰不太嚴厲,也會讓他們三思而後行。
第二個原因是經濟學上的:懲罰的邊際效應遞減。比如說,對於一個犯罪者來說,從無期徒刑變成死刑,可能並不會增加多少犯罪成本;而從一年徒刑變成兩年徒刑,則可能會增加很多犯罪成本。因此,當懲罰水平已經很高時,再提高懲罰強度,對於犯罪率的影響就會很小;而當懲罰水平很低時,再提高懲罰強度,則可能會有較大的影響。
尚穆根的觀點有沒有依據呢?我們可以看看一些實證研究,有一篇發表在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上的文章,巧妙地利用2006年的義大利大赦化解了上述困難。

2006年,為了解決監獄的擁擠問題,義大利議會通過一項法案,宣布在押的全部囚犯都立刻獲得三年減刑,這導致22000多名罪犯當即獲得了釋放,但法案還規定,如果在五年之內,被釋放的罪犯再次犯罪,那在新增刑期之外,他還必須補完之前由於大赦而免去的刑期。
隨之而來的結果,就是這些被釋放的犯人面對著截然不同的機會成本:原本剩餘刑期長的,再次犯罪的代價就更大。研究者們利用跟蹤數據發現,更長的剩餘刑期,確實會降低犯人再次犯罪的機率。由於大赦法案的突然性,我們可以認為剩餘刑期在犯人之間近似於隨機分配,因而這一結果可以被視為從「嚴刑峻法」到犯罪率降低的因果關係。
另一篇發表在American Economic Review上的文章,則研究了另外一個案例——刑罰能否有效地減少美國司機的酒駕行為。他利用了如下事實:對酒駕的處罰取決於司機在酒精測試中的得分,得分高過一定閾值,刑期和罰款會有一個明顯的上升。
通過對比得分位於這個閾值兩側的司機(一側受刑罰較輕,另一側較重,但究竟位於哪一側可以視為隨機分布,因為司機很難清楚地知道自己體內的酒精含量有沒有超過一個特定值)之後的駕駛行為,我們就可以得到刑罰對酒駕產生的影響。

研究者發現,刑罰的提高並沒有顯著地降低司機的酒駕行為,也沒有降低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和死亡,這說明,對於酒駕這種衝動性的犯罪行為,懲罰的強度並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以上兩個案例都表明,懲罰對於犯罪率的影響並不明顯,而執法則更為關鍵。尚穆根也指出,執法不僅可以通過提高抓捕率來增加犯罪成本,還可以通過提高犯罪難度來降低犯罪收益。比如說,安裝防盜鎖、監控攝像頭、報警系統等,都可以有效地防止盜竊、搶劫等財產性犯罪。
尚穆根的觀點提供了一個從實際角度審視犯罪問題的視角,也提供了一個用經濟學思維分析社會現象的方法,他建議政府應該更多地投資於執法資源,提高警力和技術水平,加強對犯罪現場的監控和取證能力,提高對犯罪者的識別和追捕效率,從而達到降低犯罪率的目的,更加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