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列七項國際碳信用框架原則 助實現零排放目標

我國制定了一套具有七項原則的國際碳信用框架資格標準,以助實現2050年零排放目標。
永續發展與環境部和國家環境局聯合發表文告,這七項原則是同超過70個利益相關者和非政府組織經過磋商,並參照嚴格和具有信譽的國際標準,如: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計劃後,所制定的。碳信用交易,也必須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包括所設下的期限,即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這七大原則為:
一、所有額外的減排量,必須經過認證,且符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
二、在運作一切如常的情況之下,以符合現實、合理和保守的方式來估算減排量。
三、估算之後,須經由認可的獨立第三方核查。
四、經認證的減排量,不可取消。要是出現逆轉的情況,必須設立措施來監測、緩解和補償。
五、產出經認證的減排量的項目或方案,不得違反所在國的任何適用法律、監管要求或國際義務。
六、若經認證的項目或方案導致其他地方的排放量增加,則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來監測、減輕和補償。
七、減排量只能計算一次,不得重算。
從2024年開始,我國政府允許企業使用高素質的國際碳信用額度來抵消高達5%的碳稅,以降低對企業造成的衝擊。
根據框架,國家環境局正著手處理一份全國登記冊,記錄應繳稅設施所交易的碳信用額度。
此外,我國還成立了國際碳信用諮詢小組(International Advisory Panel for Carbon Credits,簡稱IAPCC),對碳信用相關政策向政府提供建議,包括環境完整性和碳交易市場發展。小組共有六個成員,他們來自可持續性、國際發展和金融領域。
在國際層面,我國同加納和越南展開合作,根據所簽訂協議來抵消所應繳碳稅,並會同不丹、柬埔寨、智利、哥倫比亞、多米尼加共和國、印度尼西亞、肯亞、蒙古、摩洛哥、巴布亞紐幾內亞、秘魯和斯里蘭卡,簽署合作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