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壞老闆,該怎麼辦

2020年08月15日   •   2萬次閱讀

在過去,很多企業的老闆只專注做生意賺錢,把公司的行政視為「庶子」,愛理不理。甚至一些「老字號」商行的老闆和員工從壯年至老年一起打拚,卻從不曾有任何聘書或僱傭合約。員工只要公司月底準時發薪水,每年的花紅不吝嗇,也就相安無事。可是,如果雙方在加班費或休假等僱傭事項上發生爭執,又沒有任何文件做依據,那麼問題就不好解決了。

主要的僱傭條款

(Key Employment Terms)

勞資雙方的關係本質上就是一種協議,而口頭承諾的協議也是有法律效應的。然而,如果沒有文本做輔助,舉證就成了問題。屆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法理清誰是誰非。有鑒於此,人力部在2016年4月頒布了新條規,規定僱主可以不發僱傭合約,可是必須書面告知雇員「主要的僱傭條款」。

這是一個強制性做法,規定所有僱主最遲必須在雇員受僱到公司上班後的14天內,提供書面的「主要僱傭條款」給對方。

書面「主要僱傭條款」須涵蓋以下事項:

僱主的全名

雇員的全名

職稱、主要任務和責任

開始任用的日期

若是短期僱傭,列明任期

工作時間

休假天數

每周的工作/休假日

工資(包括津貼、加班費、扣工資等)

醫藥保險等福利,如有

試用期

通知時效,以及

工作地點等等

最低僱傭條款的門檻

以上所述都是一般僱傭合約或聘書里不可少的僱傭條款。所以,在沒有僱傭合約或聘用書的情況下,有了「主要僱傭條款」的書面通知,僱主與雇員之間的法律責任和權益就有了明確規定。這些條款也有法定的最低門檻,根據新加坡的《僱傭法令》,僱主提供的主要僱傭條件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要求。例如:

每周工作時數不超過44小時

每周的工作時數,不包括休息時間和超時工作,不可以超過44小時。如果把超時工作計算在內,每天總工作時數不可超出12小時,每月超時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72小時。至於加班費,須是相關員工基本工資的1.5倍。

每月必須至少發一次薪水,而且必須在每個發薪周期的七天內履行。例如,公司是每個月底發工資,那麼員工必須在月底後的七天內拿到薪水。加班費則須在發薪周期的14天內支付。

老闆可否無限制地扣薪?

僱主可以合法地從員工的工資中扣下相關的支出/補償,例如:

公積金、所得稅

無故缺勤、貸款、伙食和住宿費

因個人疏忽導致公司蒙受的經濟損失

儘管如此,僱主每月最多只能扣下員工50%的工資,不過,所得稅、貸款、缺勤、賠償或員工授權的支出則不受限制。至於伙食和住宿費的扣除則不能超過月薪的25%。

休息日、年假和病假

每周享有一天無薪休息日。如果工作滿三個月,可獲七天有薪年假。《僱傭法令》規定每服務多一年,增加至少一天年假,直至第七年為止。至少服務三個月才可獲有薪病假,最少為5天門診病假和15天住院病假。服務六個月以上,可有14天病假和60天住院病假。

終止僱傭須預先通知

任何一方若要終止僱傭關係,就必須預先給予對方書面通知,至於預先通知的天數,取決於僱傭合約的規定。如果合約沒列明,則法定的最低天數如下:

僱傭時期

預先通知天數(至少)

25周以下

1 天

26周至兩年以下

1 周

兩年至五年以下

2 周

五年以上

4 周

違反者將負刑事責任

以上所述是《僱傭法令》里第四部分的一些工作條款。該部分僅適用於基本月薪不超過4500元的職工以及2500元的非專業人士。不受第四部分保護的人士,就得以合約法或相關法令來處理勞資糾紛。就以上所述,任何人/企業如違反任何條款,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罰款5000元,重犯者刑罰加重,最高罰款可達1萬元或最高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勞資糾紛如何解決?

在眾多的勞資糾紛中,僱主拖欠薪金的爭議案占大多數,可移交僱傭糾紛索償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s,簡稱ECT)審理。它是由勞資政糾紛調解聯盟(Tripartite Alliance for Dispute Management,簡稱TADM)於2017年4月所設立,不僅服務職工,也受理由資方提出的訴訟。

有意欲尋求ECT援助者,必須先經由TADM調解。如果調解不成,TADM會發出轉介證書(Claim Referral Certificate),交由ECT審理。爭議雙方可根據審理程序交換各自的文件,並在ECT的助理事務官(即法院的助理或副主簿官)的協調下再次調解。

如果事務官調解成功,便會作出「同意判決」(Consent Order),案件就此落幕。

同意判決的法律效力相等於法院的判決,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依法執行,如查封對方的流動資產,甚至申請破產庭令。

律師不准在ECT階段出庭

勞資雙方如果無法和解或任何一方不滿事務官的裁決,可申請把案件交由法院審理。這麼一來,該案件就與任何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無異,將按法院的審理程序受理。從這個階段起,雙方可各自聘請代表律師。在這環節之前,ECT的所有庭事,律師不准出庭。即便當事人聘請律師替他們處理和準備審前會議的文件,律師也不准在ECT階段出庭。

政府成立ECT的初衷是要讓爭議雙方在快捷和節約的情況下妥善處理爭議。律師的出現可能就會讓雙方「固守城池」,僵持不下,難以取得協議。

最後,根據《聯合早報》2019年3月25日的報道,人力部部長楊莉明透露自從ECT成立以來,通過ECT向僱主追討被拖欠薪金的雇員中,半數成功索回全額薪金,16%拿回部分薪金。這是一個令人振奮的信息。

另外,ECT也沒有設置最高底薪的門檻。也就是說,高薪或在企業里擔任高職者也可尋求ECT的援助。只要索賠數額不超過2萬元,無論申請者是什麼國籍,ECT一律都受理,為受僱人士帶來實際的效益和希望。

(作者為R.S. Solomon LLC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