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圖。(圖:iStock)
修訂後的《執法與其他事務法令》,將授權警方對濫用電話卡從事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採取更強有力的執法行動。
內政部的文告說,部分條文將從1月1日起生效。在新法令下,隨意把個人資料交給陌生人註冊本地電話卡、售賣註冊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本地電話卡,或是無正當理由接收、供應或擁有他人的電話卡,都構成刑事罪。
違例者可面對最高1萬元罰款、坐牢長達三年,或兩者兼施。
此外,法令也賦予警方更大權力,可逮捕對警員和他人構成安全威脅的人,並在必要時,進行搜查、限制和使用武力,以保障嫌犯及周圍公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