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憲法規定,凡在新加坡或馬來西亞法庭被定罪和罰款至少2000元者,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政府擬修改憲法,大幅提高罰款數額至不超過1萬元。
換言之,一旦國會通過修改憲法,之前被法庭罰款少過1萬元者,都可參與競選成為國會議員。
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修正)法案昨天(4月4日)在國會由主管公共服務的教育部長陳振聲提出一讀。
選舉局發文告指出,修正案是該局檢討新加坡的選舉程序和立法的一部分,旨在確保對國會議員、總統顧問理事會及少數種族權利總統理事會成員資格的要求與時並進,並確保獲選者是正直且遵守最高行為標準者。
根據我國現有憲法第45(1)(e)條,凡在新加坡或馬國法庭被定罪,和被罰款至少2000元或坐牢至少一年,且沒獲得寬赦的人,都會失去國會議員資格。
修改同樣適用於總統顧問理事會及少數種族權利總統理事會。總統在動用儲備金或任命公共要職前,須徵詢顧問理事會的意見。根據現有要求,若獲提名成為這兩個理事會成員者,被法庭罰款超過2000元,同樣失去資格。
此外,一旦修憲通過,不管在哪裡國家被定罪,只要罰款超過1萬元都失去資格。
目前憲法規定志願取得外國公民權者(大英國協或愛爾蘭共和國除外),會失去國會議員資格,修正案也擬刪除過時的大英國協或愛爾蘭共和國字眼。這意味著,只要擁有雙重國籍,任何人都不能擔任新加坡國會議員。
文告說:「隨著越來越多的新加坡人,在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生活、旅行和經商,在其他國家的被定罪,應列入失去資格的準則中。」
文告指出,修正案將適用於修法前後的法庭裁決,那些遭罰款超過2000元,但不超過1萬元者,一旦修正案生效,他們不再失去擔任國會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