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修訂司法維護法令,進一步闡明哪些行為構成藐視法庭罪,在更好地遏制濫用法庭程序行為的同時,也維護司法行政的公正和效率。
律政部政務部長穆仁理在提出司法維護修正案二讀時說,濫用司法制度可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導致被起訴的個人承受不必要的經濟和心理負擔,有限的公共和法庭資源被濫用,甚至削弱人們對我國司法制度的信任。修正案闡明三大類濫用法庭程序的行為,包括明知或理應知道提出的訴訟毫無依據,還利用法庭程序以達成不當目的。
他說:「法案的修正內容反映了現有法律原則,屬於說明性質。修正內容的主要目的是清楚闡明哪種濫用行為或程序將構成藐視法庭罪。」
本地所有法庭訴訟案,不論是否有律師代表,都將涵蓋在法案範圍內。
穆仁理表示:「防止濫用法庭程序和讓民眾能訴諸司法這兩個目標是相輔相成的,因為濫用司法程序提出訴訟浪費我國司法制度的有限資源,進而降低真正需要訴諸司法者的機會。」
在修正案下,任何導致或教唆濫用法庭程序的行為,也可被視為藐視法庭。這項修正案已經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