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郭永輝周一早上在國家法院認罪。
(新加坡訊)36歲男子在芽籠公寓扯頭髮、抓手臂襲擊女友,還在停車場大鬧,驚動警到場,男子隨後竟奪過警員身上的攝像頭往擲,砸傷一名居民的臉,被帶上警車後還頭撞警員額頭。
《新明日報》報導,被告郭永輝(36歲,音譯)共面對8項包括魯莽行事、使用刑事暴力、惡作劇等控狀,他承認其中3項,餘項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案情顯示,2025年8月15日晚上11時57分左右,被告女友報警,指在芽籠30巷23號的Cosy 23公寓遭被告襲擊。
警員接報後趕赴現場,發現被告與女友正在一樓停車場發生爭執。
一名警員上前了解情況時,被告沒有回應,反而情緒激動地捉住警員雙手。警員多次要求他放手,但被告拒絕配合。
當另一名警員嘗試安撫他時,被告突然奪過對方身上的隨身攝像頭,並隨手拋出。
警員隨即制伏被告,並將他上銬逮捕。
期間,住在隔壁座的一名女居民聽見外頭傳來騷動,於是走到自家庭院查看情況。她遭飛來的攝像頭擊中右臉頰,導致臉部瘀傷。她事後未求醫。
此外,另一名隨後到場的警員將被告押上警車時,也遭到襲擊。被告被帶上警車後不合作,拒絕將雙腿收進車內,警員嘗試將他的雙腿拉入車內時,被告突然用頭撞向對方額頭。
根據控狀,被告與女友發生爭執時拉扯女友頭髮及捉其手臂,並在單位內情緒失控,不僅拆下馬桶蓋,還砸毀一尊佛像。
警方到場之際,被告正在停車場大鬧,爬上一輛轎車車頂上,導致車頂凹陷、車牌脫落,也砸毀一輛貨車的前視鏡、推倒一輛電單車,造成多項財物損壞。
控方昨早在庭上表示,不反對提交強制性治療報告,並將在收到報告後再定量刑立場。
案展至6月29日下判。
醫生:案發時躁狂發作 但應能理解行為是錯的
心理醫生指被告犯案時躁狂症發作,但應能理解所為是錯的。
被告同年8月17日獲釋後,自行入住心理衛生學院接受治療。他隨後於9月19日被控上庭,並被還押心理衛生學院至10月3日,以接受精神鑑定。
報告指出,被告患有雙相情感障礙(Bipolar Disorder),案發時躁狂發作,同時伴有精神病症狀。
報告也指,被告理解犯罪和違法性質的能力並未受損,但因情緒波動劇烈容易暴躁,自我控制能力受到削弱。因此,其精神狀況與犯案行為有關聯。
不過,醫生認為被告案發時並非精神失常,並未完全喪失自我控制能力,也具備出庭認罪的能力,認為只要被告遵從醫囑持續接受治療,再犯風險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