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日下午,易華仁在記者的包圍下離開高等法院大廈。(聯合早報)
作者 祥子
新加坡前交通部長易華仁貪污案自去年7月像一枚震撼彈爆開之後,案情一再出現戲劇化發展。今年1月首次面控,他還請了大律師文達星來抗辯,讓人預感此案可能會有重大轉折。
今年5月和7月,他就本案提出兩項申請時,仍維持抗辯立場。
豈知,案件原定上個月24日開審,控方決定將易華仁原本面對的兩項貪污控狀,修改為刑罰較輕的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易華仁也選擇放棄抗辯,決定認罪。
易華仁當天承認四項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並且同意將其餘30項也屬於第165節條文的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高庭法官洪承利星期四(10月3日)下判,易華仁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和接受價值40萬餘元的物品及好處,被判坐牢一年,比控方所要求的刑罰加重將近一倍,這在本地法庭判刑中實屬罕見。
控方把貪污案改為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這一情節,出人意表,這是有史以來,第一個政治人物在這一條文下被問罪。
法律界也有人表示,從未聽聞這一條文的存在。高庭法官的下判懲罰加重一倍,顯示高庭對此案嚴重性另有不同看法。

洪承利法官下判時說,控辯雙方對本案所建議的刑罰都「明顯不足」。(海峽時報)
高庭法官洪承利下判時強調,公眾對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是政府有效治國的基石,但若個別公職人員的行為不符合誠信與問責標準,這份信任和信心很容易受挫,並且可能進而對政府執行公務有負面影響。
法官認為,控辯雙方對本案所建議的刑罰都明顯不足。控方的判刑立場是六至七個月的監禁,辯方則認為刑期不應超過八周。
這起案件的判決肯定將成為一個判例,對今後的任何類似案件有著長遠影響,也為維護我國清廉政治立下一個劃時代的標杆。
因此,洪承利法官的判詞值得法律界、公務員,政治人物以及一般公眾的仔細閱讀。
他強調,犯案的公務人員職位越高,對公共利益的影響越大,因為高職位者對其公務所涉及的商業交易更具影響力。而且,高官應在如何維持高標準誠信方面,為其他公職人員樹立榜樣,避免讓人們以為公職人員容易受到金錢利益影響。
他說: 「接受高職位的公職人員必須承擔與職位附帶的權力與地位相應的重任,並且在濫用職權索取貴重物品時面對更高的罪責。」
洪法官的句句箴言,字字警惕是一記當頭棒喝,也當成為我國政治道德的詮釋。
在同一天,黃循財總理髮表聲明說,第165節條文的核心在於,易華仁的行為損害了公共機構的誠信,削弱了人們對它的信任,因為這可能讓人覺得,有心人士可以通過贈予貴重物品來拉攏公職人員。因此,公職人員職位越高,罪責也越重,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也越大。
黃總理的聲明重點也在於強調公務部門的誠信問題,高官一旦行差踏錯,後果無法彌補,就算是他一生立下多大的功勞也難以成為求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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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國會議員超過25年,易華仁盡心照顧西海岸集選區居民的需求,並改善區內設施。他也曾掌管不同政府部門,在各個崗位都做出重要貢獻,這些都是事實。他的選區居民和不少新加坡人,對他的涉案感到難過失望。
總理在強調政府的誠信和清廉自守的政治價值觀之餘,對易華仁晚節不保的惋惜之情也溢於言表。
對於一個合作多年的部長,國家領導人秉公處理,沒有雙重標準,才能叫公眾信服。
「易案」的發生和嚴肅處理對新加坡國家形象是好是壞,時間很快就會作出公正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