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23日,時年28歲的中國籍男子王啟明(Wang Qiming)因犯下多項罪行,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個月監禁。
兩項違反《刑法》第468條的偽造文件罪,目的是欺騙其任職銀行——花旗銀行新加坡分行(Citibank Singapore Limited,簡稱Citibank);
一項違反《防止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CDSA)第47AA條的洗錢罪,涉案金額達48萬1,678新加坡元;以及
一項違反《刑法》第204A條的阻撓司法公正罪,因其曾刪除手機中的WhatsApp應用程式,試圖銷毀與花旗銀行客戶之間的通訊紀錄。
此外,另有六項控罪雖未正式起訴,但在判刑時已被納入考量:
兩項違反《刑法》第468條的偽造文件罪,目的同樣是欺騙花旗銀行;
一項違反《刑法》第468條與第109條的共謀罪,案中王啟明與蘇寶林共謀偽造貸款文件,企圖欺騙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簡稱SCB);
兩項違反《刑法》第465條與第471條的詐欺罪,涉及偽造文件並冒充真實文件使用;以及
一項違反《刑法》第182條的作假證罪,案中王啟明在試圖經樟宜機場離境時,向移民與關卡局(ICA)官員謊稱其護照遺失。
案件背景
經商業事務局(CAD)調查發現,王啟明曾是花旗銀行的客戶關係經理。其客戶包括蘇海金、蘇寶林(Su Baolin)及王樹明,三人皆是先前因洗錢及其他罪行被定罪的十名外籍人士之一1。
2020年12月8日前後,應蘇某要求,王啟明協助其透過第三方銷售代理,出售1,499,980單位的USDT加密貨幣,換取新加坡元。為使交易款項的存入更具說服力,王與蘇合謀,安排款項分批由一家匯款公司存入蘇在渣打銀行的帳戶。
首筆499,980單位USDT以65萬7,980新元售出,款項最終由一名叫「施亮」的第三方個人存入蘇的帳戶。王與蘇均不認識「施亮」。為掩飾資金來源,王與蘇共謀偽造一份「借貸協議」,企圖欺騙渣打銀行,謊稱該筆來自「施亮」的存款實為貸款還款,而王清楚此為虛構。此項偽造文件的控罪雖未起訴,但已納入判刑考量。
由於該筆款項並非透過蘇所指定的匯款公司,而是由個人「施亮」存入,蘇遂要求王取消剩餘加密貨幣的交易。然而,當時第二筆36萬4,908單位的USDT已售出。蘇其後指示王於2020年12月15日代其收取48萬1,678新元的現金款項。儘管交易過程存在明顯可疑之處,王仍於當日代為收取該筆現金。對於這筆48萬1,678新元的現金來源,王無法提供合理解釋,且該款項極可能涉及蘇某透過非法遠程賭博所得的犯罪收益。
此外,王於2021年2月16日至7月4日期間,偽造了三張匯款收據,企圖讓花旗銀行誤信其客戶帳戶收到的存款(金額介於99萬9,980至199萬9,980新元)皆有真實匯款文件佐證。偽造完成後,王更將這些假收據提交給花旗銀行的反洗錢小組,以掩飾資金來源。
2021年10月12日,警方剛與王啟明建立聯繫進行調查,僅幾分鐘後,王便刻意刪除手機中的WhatsApp應用程式,試圖阻止警方取得對其不利的訊息證據。
商業事務局局長周德文(David Chew)表示:「我們對金融從業人員及中介者採取零容忍態度,若他們明知故犯,協助客戶濫用新加坡金融體系進行犯罪或洗錢,必將嚴懲不貸。銀行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守門人,有責任辨識並拒絕可疑資金。我們尤其倚賴銀行人員及客戶經理的職業操守,因他們是客戶與金融系統之間的關鍵橋樑。若有金融守門人濫用專業知識,協助客戶規避銀行盡職審查程序或清洗犯罪所得,我們必將果斷執法。」
1相關案情詳見警方於2024年4月4日、4月29日及5月14日發布的新聞稿。蘇海金、蘇寶林及王樹明均已服刑完畢,分別於2024年5月28日、5月25日及6月1日遭遣返出境,並被永久禁止再次入境新加坡。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23日 上午11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