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23日,时年28岁的中国籍男子王启明(Wang Qiming)因犯下多项罪行,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24个月监禁。
两项违反《刑法》第468条的伪造文件罪,目的是欺骗其任职银行——花旗银行新加坡分行(Citibank Singapore Limited,简称Citibank);
一项违反《防止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条例》(CDSA)第47AA条的洗钱罪,涉案金额达48万1,678新加坡元;以及
一项违反《刑法》第204A条的阻挠司法公正罪,因其曾删除手机中的WhatsApp应用程序,试图销毁与花旗银行客户之间的通讯纪录。
此外,另有六项控罪虽未正式起诉,但在判刑时已被纳入考量:
两项违反《刑法》第468条的伪造文件罪,目的同样是欺骗花旗银行;
一项违反《刑法》第468条与第109条的共谋罪,案中王启明与苏宝林共谋伪造贷款文件,企图欺骗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简称SCB);
两项违反《刑法》第465条与第471条的诈欺罪,涉及伪造文件并冒充真实文件使用;以及
一项违反《刑法》第182条的作假证罪,案中王启明在试图经樟宜机场离境时,向移民与关卡局(ICA)官员谎称其护照遗失。
案件背景
经商业事务局(CAD)调查发现,王启明曾是花旗银行的客户关系经理。其客户包括苏海金、苏宝林(Su Baolin)及王树明,三人皆是先前因洗钱及其他罪行被定罪的十名外籍人士之一1。
2020年12月8日前后,应苏某要求,王启明协助其透过第三方销售代理,出售1,499,980单位的USDT加密货币,换取新加坡元。为使交易款项的存入更具说服力,王与苏合谋,安排款项分批由一家汇款公司存入苏在渣打银行的账户。
首笔499,980单位USDT以65万7,980新元售出,款项最终由一名叫“施亮”的第三方个人存入苏的账户。王与苏均不认识“施亮”。为掩饰资金来源,王与苏共谋伪造一份“借贷协议”,企图欺骗渣打银行,谎称该笔来自“施亮”的存款实为贷款还款,而王清楚此为虚构。此项伪造文件的控罪虽未起诉,但已纳入判刑考量。
由于该笔款项并非透过苏所指定的汇款公司,而是由个人“施亮”存入,苏遂要求王取消剩余加密货币的交易。然而,当时第二笔36万4,908单位的USDT已售出。苏其后指示王于2020年12月15日代其收取48万1,678新元的现金款项。尽管交易过程存在明显可疑之处,王仍于当日代为收取该笔现金。对于这笔48万1,678新元的现金来源,王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且该款项极可能涉及苏某透过非法远程赌博所得的犯罪收益。
此外,王于2021年2月16日至7月4日期间,伪造了三张汇款收据,企图让花旗银行误信其客户账户收到的存款(金额介于99万9,980至199万9,980新元)皆有真实汇款文件佐证。伪造完成后,王更将这些假收据提交给花旗银行的反洗钱小组,以掩饰资金来源。
2021年10月12日,警方刚与王启明建立联系进行调查,仅几分钟后,王便刻意删除手机中的WhatsApp应用程序,试图阻止警方取得对其不利的讯息证据。
商业事务局局长周德文(David Chew)表示:“我们对金融从业人员及中介者采取零容忍态度,若他们明知故犯,协助客户滥用新加坡金融体系进行犯罪或洗钱,必将严惩不贷。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守门人,有责任辨识并拒绝可疑资金。我们尤其倚赖银行人员及客户经理的职业操守,因他们是客户与金融系统之间的关键桥梁。若有金融守门人滥用专业知识,协助客户规避银行尽职审查程序或清洗犯罪所得,我们必将果断执法。”
1相关案情详见警方于2024年4月4日、4月29日及5月14日发布的新闻稿。苏海金、苏宝林及王树明均已服刑完毕,分别于2024年5月28日、5月25日及6月1日遭遣返出境,并被永久禁止再次入境新加坡。
公共事务部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0月23日 上午11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