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門檻
(1)投資主管部門
新加坡負責投資的主管部門是經濟發展局(EDB,簡稱經發局),隸屬新加坡貿工部,是專門負責吸引外資的機構,具體制訂和實施各種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並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務。

(2)投資行業的規定
新加坡對外資准入政策寬鬆,除國防相關行業及個別特殊行業外,對外資的運作基本沒有限制。對外國投資禁止或限制的行業主要包括廣播、 印刷媒體、法律和住宅產業。電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學、工程、物流等9個行業為獎勵投資領域。

(3)投資方式的規定
【投資方式限制】新加坡對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銀行、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個人投資】給予外資國民待遇,外國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請設立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外資併購】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投資方式】外國投資者可通過以下形式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活動:公 司、分公司、代表處、普通合夥、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合夥、獨資經營。
所有上述企業結構必須在會計和企業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簡稱 ACRA)註冊,並符合以下條件:
如果是公司,必須至少委託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董事;
如果是分公司,必須至少委託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授權代表;
如果是獨資經營或合夥,當外國投資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授權代表。 新加坡法律沒有禁止外國投資者在新加坡開展建築項目。
但是,在建築物管制法令下,未持有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人不得 在新加坡開展一般或特殊建築施工,獲取許可證的一個條件是申請的公司 必須在新加坡成立。
兼并和收購所有在新加坡成立、註冊或開展業務的公司必須遵守合同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屬法規的原則。此外上市公司、商業信託及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還必須遵守證券和期貨法令及新加坡收購和兼并守則的相關規則,及其上市的相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如新交所。此外,競爭法令禁止在新加坡簽署限制、扭曲競爭的協議,禁止在新加坡任何市場構成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禁止導致或預期可能導致大幅度減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務市場競爭的併購行為。
投資吸引力
新加坡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是《公司所得稅法案》和《經濟擴展法案》 (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以及每年政府財政預算案中涉及的一些優惠政策。新加坡採取的優惠政策主要是為了鼓勵投資、出口、增加就業機會、鼓勵研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以及使整個經濟更具有活力的生產經營活動,如對涉及特殊產業和服務(如高技術、高附加值企業)、大型跨國公司、研發機構、區域總部、國際船運以及出口企業等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優惠或資金扶持等。政府推出的各項優惠政策,外資企業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業一樣享受。

【全球貿易商計劃】為促進新加坡的貿易增長,創造高價值的專業、 管理和行政工作職位,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於 2001 年 6 月啟動了全球貿易商計劃。全球貿易商計劃為符合要求的貿易收入提供 5%或 10%的優惠公司稅率,為期 3-5 年。如果獎勵接受人證實已經履行在創造和維持就業職位及新加坡的經濟活動中的實質性承諾,獎勵可繼續。該計劃適用於以新加坡為基地從事國際貿易的任何公司。

【產業優惠政策】新加坡經濟發展局為鼓勵、引導企業投資先進位造業和高端服務業、提升企業勞動生產力,推出了先鋒計劃、投資加計扣除計劃、業務擴展獎勵計劃、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稅收優惠、特許權使用費獎勵計劃、批准的外國貸款計劃、收購智慧財產權的資產減值稅計劃、研發費用分攤的資產減值稅計劃等稅收優惠措施,以及企業研究獎勵計劃和新技能資助計劃等財政補貼措施。

【中小企業優惠】新加坡標新局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創新、提升企業勞動生產力,推出了天使投資者稅收減免計劃、天使基金、孵化器開發計劃、標新局起步公司發展計劃、技術企業商業化計劃、企業家創業行動計劃、企業實習計劃、管理人才獎學金、高級管理計劃、業務諮詢計劃、人力資源套餐、智慧財產權管理計劃、創意代金券計劃、技術創新計劃、品牌套餐、企業標準化計劃、生產力綜合管理計劃、本地企業融資計劃、微型貸款計劃等財稅優惠措施。

【創新優惠計劃】為了實施新加坡經濟戰略委員會 2010 年提出的未來10年 7大經濟發展戰略,圍繞提高勞動生產力、提升企業能力和打造環球都市這 3大戰略目標,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措施,比如,推出生產力及創新優惠計劃、培訓資助計劃和特別紅利計劃,設立國家生產力基金,強化就業入息補助計劃。

投資退出政策
根據新加坡政策規定,企業註銷應滿足以下條件:公司已經停止運作,在新加坡或國外都不涉及任何法院訴訟;公司沒有任何資產和債務;公司 在會計和企業管制局沒有未清負債,且不欠其他政府部門負債;公司在稅 務局沒有尚未結清稅款;公司中的任何人員(董事及股東)在會計和企業 管制局都沒有未付清的傳票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