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任命非選舉理事為會長引爭議 部分律師促召開特別大會

2025/12/12   •   653閱
新加坡律師公會任命迪內希·迪倫為新會長,但其並非會員選舉產生,引發部分律師對公會獨立性的擔憂。據悉,律師公會已收到會員申請召開特別大會,律政部表示委任理事並非其代表,權力屬於公會理事會。更多關於新加坡律師公會改革和會員權益的討論,請關注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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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律師公會。(圖:谷歌街景)

新加坡律師公會任命並非由會員選出的理事會成員迪內希·迪倫(Dinesh Singh Dhillon)為新會長,引發部分律師對律師公會獨立性的關注,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看到的通告,特別會員大會定這個月22日舉行。

報道說,迪倫並非由公會大約6400名會員選出,而是由律政部長根據《律師專業法令》、在去年任命的三名理事之一。

根據公會一貫的做法,會員每年10月會投票選出理事會成員,當選理事再自行選出會長、副會長和財政。而部長任命的理事從未直接擔任會長職務,迪倫相信是首例,因而引發不滿。

律師公會證實在上個月24日收到部分會員提交、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申請,但公會表示不會召開大會,而是在前天(10日)下午召開茶敘會,討論相關事宜。

公會答覆CNA詢問時說,迪倫是首個被部長任命,並被選為會長的理事。但公會強調,這不是第一次有部長任命的理事出任領導層職務,過去也有人曾擔任副會長或財政。

公會也說,《律師專業法令》並沒有禁止由部長任命的理事出任會長或其他職務,也沒有特別列明出任會長的資格或條件。

律政部答覆CNA時則說,部長委任的理事並非律政部的代表,他們在履行職責時,應以公會理事會和法律界的最佳利益為依據。而領導層職務的選舉,純屬公會理事會的權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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