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叔到東海岸海邊擅自移動5個警方電眼,干擾警方監督非法活動,監視器監督員發現電眼畫面中海平面不對等,向上級稟報揭發此案。
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6月18及21日,受影響的是位於東海岸公園全國帆船中心及國民服役度假村俱樂部之間的電眼。
本案被告是一名52歲的華族男子,他自稱是一名業餘資訊科技人員。他共面對4項控狀,其中三項控狀指他牴觸刑事法典第427節的惡作劇罪條文,最後一項控狀指他在搬離直落布蘭雅坡的組屋後沒有在28天內申報,因此觸犯國民登記法令。

阿叔涉到東海岸海邊擅自移動5個警方電眼。(檔案示意圖)
控狀指他先在18日下午1時14分左右,擅自移動了BRB046電眼的三個鏡頭,約6分鐘又到另一個電眼處BRB045移動其中兩個電眼的鏡頭。
三天後的晚上,被告再次回去,移動了BRB045的兩個電眼鏡頭。
控方指出,這兩處的電眼各裝有4個鏡頭,其用途是讓警方監督東海岸海邊海岸線,以監測非法活動,移動電眼將對警方的監察工作造成干擾。
控狀並沒有顯示被告為何要這麼做,而控方今早以其中三項牴觸惡作劇罪條文的控狀提控他。
被告表示不認罪,但並沒有聘請律師,因此在庭上自行辯護。
控方傳召的第二名證人是在中央警署監督電眼畫面的技術人員,他供證時表示,並列的電眼拍下的海岸線應該是對齊的,但他卻發現其中幾台沒對齊,可見被人移動過。
控方也在庭上播映電眼畫面,顯示事發時有人用手移動了電眼鏡頭。這名技術人員隨後將此事稟報上級,揭發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