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從今日起,野生動物買賣將在有組織罪案法令下,被列為嚴重罪行。
有組織罪案法令授權法庭對列為嚴重罪行的案件加重處罰。根據案情,最長可監禁20年。
《聯合早報》報導,內政部在諮詢國家發展部後,決定把野生動物買賣列為有組織罪案法令下的嚴重罪行。

(示意圖)
被列為嚴重罪行的買賣行為,包括未經許可進口和出口受保護的物種、在沒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的情況下,攜受保護物種過境等。
國家公園局過去調查的野生動物買賣案件中,沒有和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的案例;但內政部強調,不排除往後會出現和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的野生動物買賣。
「國際野生動物走私通過複雜的跨境供應鏈進行。新加坡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存在參與相關買賣的可能。」
文告提到,把野生動物買賣列為嚴重罪行,是加強威懾,授權執法單位採取行動,搗毀這類有組織犯罪集團。
2015年通過的有組織罪案法令賦予我國治外法權,在新加坡活動的有組織罪犯,以及在海外進行危害新加坡的有組織罪案相關活動者,都可在法令下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