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去年通過修訂國會選舉法令,為實施相關的修訂內容,該法令下的附屬立法也已修訂,並將於今年6月14日生效。
選舉局星期五(5月31日)發文告指出,國會選舉法令(Parliamentary Elections Act)的附屬立法所列出的條例,同在2023年總統選舉中新實施的條例一致,除非是那些有必要結合個別狀況的條例,或是關係到國會選舉的具體事項。
修訂條例的其中一部分同競選廣告有關,目的在於提升競選廣告的透明度,讓選民知道是誰在投放廣告,以及提升投放廣告者的責任。
在競選期間,所有競選廣告都必須符合標示規定,包括列明所有涉及投放廣告者的全名。如果是付費廣告,廣告須使用「sponsored by」(由某某贊助)或「paid for by」(由某某付費)的字眼,明確註明由誰付費。
不過,以個人名義自願轉髮網絡選舉廣告的新加坡公民,只要他們不是參選者或選舉代理,以及沒有付費或收費,並且不是受他人指示行事,就不受這一規定限制。
此外,網絡競選廣告(online election advertising,簡稱OEA)和非網絡競選廣告的相關條例也進行了修訂。
由於轉發現有OEA會提高受眾觸及率,同刊登新的OEA的效果相同,因此在轉發現有OEA時,須遵守同發布新OEA一樣的規定。
選舉官也有權指示任何發布選舉相關內容的個人或網絡平台移除違規的選舉廣告、禁止新加坡用戶瀏覽相關內容,或繼續向新加坡用戶傳送內容。
如果在選舉令狀頒布之前,政黨已經展示了帶有政黨標誌或政黨相關標誌的傳統競選廣告,包括宣傳布條、旗幟和海報,就必須在選舉令狀頒布後的12小時內,向選舉官提交這些傳統競選廣告的資料。
在頒布選舉令狀後,直到競選宣傳活動開始期間,政黨都不能夠展示帶有政黨標誌或政黨相關標誌的新傳統競選廣告。
